南湖民法论坛第25期:李国强教授主讲“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760

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331日晚,以“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成”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国强主讲,我院民商法学系李俊副教授、夏昊晗老师担任与谈人,陈晓敏老师担任主持人,刘征峰老师在内的多名师生也参与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国强教授从社会背景切入,指出当下社会中家族纽带的作用已逐渐弱化,以往的东亚传统家庭观念不再占据主流,取而代之的是个人权利意识的高涨。李教授结合我国和日本、韩国的社会结构现状,点明东亚社会普遍出现了老龄化现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对成年监护制度的需求日益增加。



随后,李国强教授结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分析了我国当下立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我国当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替代决策模式,并主张该模式应逐渐转变为协助决策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李国强教授一方面指出,我们应在成年监护制度的模式选择上主张协助决策模式。基于这个观点,他分析了我国成年监护的一元模式,指出意定监护制度中蕴含着协助决策的思想,这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将越来越主流化。而另一方面,李教授也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以及“书面协议”的形式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和反思。

最后,李国强教授提出了自己基于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下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成的想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涉及财产方面。第二,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要求被监护人具备判断能力,而判断能力的认定则需要通过公证手段。第三,在成年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中应当设置主体条件的限制和程序监督制度,而同时也应包含对不可委托事项的限制。第四,成年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应在财产管理和人身保护上都具有职责限定,同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在评议环节,李俊副教授指出,中国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替代决策模式,不仅有法律制度层面的考量,也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因此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夏昊晗老师指出了“为了保护而限制”和“为了限制而保护”两个概念的区别。同时,他也针对李国强教授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想提出了几点疑问,如公证的实际操作性、法定监护人的权限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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