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立法评估会在我院召开

发布时间:2019-04-10浏览次数:126

    通讯员(付婧 王振鹏 马冲冲)2019年3月19日下午,《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评估会议在我校中原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专家论证会由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承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学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曹亦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诗华,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天文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为了保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本次立法论证评估会议共邀请了9名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湖北地方立法基地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德淼,文澜青年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保法教授张忠民,湖北地方立法基地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弘弘,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副教授周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环保法硕导组组长余耀军,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李松炳,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汪少鹏。本次会议由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天文担任主持,立法基地秘书长付婧,以及基地相关博士、硕士研究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孙天文主任对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做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和与会专家,以及起草单位的相关人员。基地主任胡弘弘教授则报告了立法基地建设情况,并逐一介绍了与会专家。



会议第二阶段,由与会专家发表评估意见。专家学者们总体认为本《办法》是一部较为成熟的立法条例,立法结构合理,立法理念先进,富有创新意识,但专家们同时也指出,《办法》的一些条款还有待修改完善。专家们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见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地方立法的特色仍然可以更突出。武汉市作为百湖之市,又有长江和汉水以及大小支流,该办法应立足武汉生态保护实践,采取更具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第二,应整体考虑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将各个污染防治要素关联起来;第三,某些具体条文中的概念还需要再斟酌,避免引起歧义。同时在法律条文上还可以更精简一些。除此之外,各位专家对《办法》其他条款、以及部分条文的行文措辞等也发表了看法。



会议第三阶段,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天文对各位专家积极提供立法建议表示感谢,对立法基地的辛勤筹备工作表示肯定,并进一步表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应当十分重视专家意见,今后将举办更多的论证会议,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切实保证立法质量。

会议最后,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学斌对本次论证会进行了总结发言。万主任认为,发展的高质量离不开立法的高质量,立法基地应当积极探索完善立法论证评估的工作机制,既要有理论方面的专家教授,又要有经验丰富的实务工作者参与,在多方有机融合下共同制定出务实、好用、可操作、接地气的法律,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最后,万主任对立法基地的积极履职、各位专家学者的敬业精神予以肯定,期待立法基地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继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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