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主讲“所得税法上客观净额所得原则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19-04-24浏览次数:773

通讯员(王佳鑫 俞梓航 李文婷)419日上午,以“所得税法上客观净额所得原则及其适用”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东吴大学法学教授陈清秀主讲,法学院黎江虹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黄家强博士生担任与谈人,中南民族大学顾德瑞老师,我校法学院多名博士生、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陈清秀教授从“价值法学理论”、“利益法学理论”、“自然法学理论”出发,认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当遵循其内在的法律规律和法律秩序,因此,在税法上,理应坚守“中庸之道”,强调“天地人”三合一,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达到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平衡。鉴于此,客观净额所得原则不仅是宪法上“人权保障”、“平等原则”的一个体现,同时也是“合理课税”的一个体现。



随后,陈教授从客观的净额所得原则之适用、必要费用与个人生活之区别、客观的净额所得原则之展开、客观的净额所得原则之限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就客观的净额所得原则之适用,陈教授认为有关必要费用之意见及其问题,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可透过“一般公认公正妥当的会计处理基准”加以解释。此外,必要费用的范围可以分为先行支出的业务费用、事业进行中之劳务费用、事后发生的必要费用三种类型,在个案分析上要着重注意因果关系的考量。

提及必要费用与个人生活费的区别,陈教授认为,私人的生活费,例如纳税人为维持生活其个人及家庭生计所支出的费用,由于此类费用并非为获得所得所支出,因此不属于必要费用,不能从客观的净额所得中扣除。在如何定性某项支出为必要费用还是个人生活费的判断标准上,陈教授认为,应当利用因果关系,结合客观的影响因素和纳税人主观上的目的、动机等综合分析,一方面应视其主观目的而定,另一方面也应视其客观上业务活动的关联性而定。

针对客观的净额所得课税原则,陈教授指出,这是税法上量能课税原则在所得税法上的具体表现,只要其费用支出,系为获得所得目的之经济活动所发生,原则上即承认其为必要费用而准予扣除。但是也存在诸多例外与限制,诸如为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不准扣除之必要费用;基于简化稽征程序规定,不准列举减除;为防止税捐规避,不准扣除;非课税所得或免除所得之必要费用,不准扣除,从而达到税法公平之目的。



最后,与谈人黄家强博士生表示在整场讲座中收获颇丰,他指出,陈清秀教授所提出的因果关系分析法对于所得税扣除制度理论的架构具有重要的延伸意义。同时,黄博士就必要费用范围的确定提出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概算费用扣除”或者“实报实销”的方法,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利益平衡,达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于在讲座中的相关疑问,陈教授也给予了认真的解答。此外,中南民族大学顾德瑞老师表示陈教授此次讲座对减少实践争议提供了极大的借鉴意义,为在座师生带来了一场丰富的精神盛宴。



至此,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与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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