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异:岛屿及人工岛屿的海域管辖区

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129

通讯员(王贝贝 杨雨家豪 席冰蕊 王雪如 金昉)425日上午,以“岛屿及人工岛屿的海峡管辖区”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澴楼425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学院海洋法律研究所客座教授黄异担任主讲人,我院江河教授担任主持人,多位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黄异教授明确了本次讲座是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探讨主题,并围绕公约121条所规定的岛屿法律制度展开此次讲座的具体内容,而对公约之外的习惯法规则或政策等因素暂时未予考虑。黄异教授指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对其岛屿周边享有的管辖海域分为四种,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黄教授详细解读了这四种海域的定义。他介绍,各沿海国可以自由主张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若国家主张则有,若不主张则没有。而各国对于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或矿物的探勘和开采还受到地质与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随后,黄异教授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根据公约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此规定明确了岛屿具有“永久突出于水面”及“自然形成”的特质。黄教授指出,目前学者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一款中“岛屿”与第三款中“岩礁”的定义尚有争议,而他认为“岩礁”就是“岛屿”。并与江河教授就此展开了讨论。

提到公约中涉及的其他岛屿管辖问题,黄教授简要介绍了人工岛,人工设施,船舶等人为构造物的岛屿管辖问题。他指出,人工岛是人为建立在海底或低潮高地的,不属于岛屿,不具有四种管辖海域。而在岛屿上进行扩建、改造等都不会改变岛屿的性质。

  

  

讲座的最后阶段,黄异教授指出了四个管辖区所享权利的区别,并对学生们关于讲座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至此,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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