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三人谈

发布时间:2019-04-29浏览次数:838

通讯员(郑文莉 麦晓晴 王佳婕)419日上午,由我校民商法学科、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讲座:“民法典合同编三人谈”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此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主讲,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张家勇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我院师生到场聆听。



主持人张家勇教授对做客中南的三位主讲人表达了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在分别对主讲人进行简要介绍后,此次讲座正式开始。

首先,谢鸿飞教授针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关系的处理这一民法典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谢教授以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纪合同等为例,介绍了《合同法》中商事合同的处理方式,即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尊重传统商法领域,将其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就合同领域民商关系的出发点的问题,谢教授从外观标准和价值标准两个角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民商事合同的联系与区别,得出了不必强调二者的区分,可以在司法中采取不同裁量的结论。而针对合同编分则如何对商事合同类型进行选择以及如何看待合同编的单行法等问题,谢教授也层层深入,畅谈己见。



接着,梅夏英教授针对法律行为理论对合同法的影响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梅教授认为,“法律行为”一词可以从意思自治、规则范本以及价值引领三个角度进行解读,其中以价值引领工具来理解法律行为最具可行性。他进一步指出,《合同法》把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事实上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地位。而后,梅教授拓宽思路,结合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了法律行为是否必须有效的问题。梅教授坚持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合法性,同时也指出,对于合法性的考量应限于行为性质的判断,而不应涉及行为内容的判断。



结合前两位教授的内容与观点,高圣平教授围绕保理合同的立法与实践展开话题。高教授通过指出债权让与规则不适用于保理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需求,说明了增设保理合同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于保理合同构造模式的问题,高教授结合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指出在具体的合同类型构造上要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最后他强调,要处理好法律关系登记与相对人的问题,即保理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持人张家勇教授对三位嘉宾的讲话分别进行了提炼总结,并就三位教授的观点态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互动环节,在场的多名学生就民法的调整范围、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了疑问,三位教授一一予以答复。在浓厚的学术交流氛围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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