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26期:吴香香副教授主讲“玻璃娃娃案请求权基础探寻”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2431

通讯员(杨轲雯 吴俊瑶 邓慧珊 席冰蕊 王雪如 张月灵 张小玲)424日晚,以玻璃娃娃案请求权基础探寻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香香主讲,我院胡东海副教授担任主持人,陈晓敏、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吴老师围绕玻璃娃娃案中请求权基础的问题展开论证与探讨。先将《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作为请求权基础预选,通过对以上法条的分析,吴老师为大家介绍了现今的通行解释中对被监护人侵权的认定,并将其提炼为两点: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标准;二是仅靠量侵权的客观要件。吴老师指出通行解释主要存在五点问题,即过错与责任能力的含混、以被监护人财产保护了监护人、过分限制被监护人行为自由、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扭曲以及与法律行为能力的评价矛盾。

基于此,吴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尝试。吴老师首先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可能以及与德国民法的对比三个方面为自己的解释尝试寻找了依据。随后,吴老师引出了本次讲座的重难点,即《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中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责任所指的具体责任类型值得商榷采用。通说认为,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吴老师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这是一种无过错推定责任。为避免大家陷入以未成年人是否有财产为标准的误区,吴老师为大家铺垫性地介绍了公平责任,即只有被加害人因不能选择加害人,而加害人又恰好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时,享有牺牲补偿请求权;为了利益平衡的需要,此时被加害人可以向未成年人请求牺牲补偿。所以,针对《侵权责任法》第2款第1句,如果满足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被监护人有积极财产和须为公平原则所要求这四个前提,该款就能限缩为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2款第2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吴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顺位上,其应劣后于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范围上,赔偿只指被监护人公平责任不足部分;限定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只分担损失。在简单的小结过后,吴老师回归到本案中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得出了在玻璃娃娃案中甲父母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的结论。



在最后环节中,胡东海老师进行讲座的总结,并与刘老师和陈老师共同讨论了将风险分配给受害人是否合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对故意与重大过失负责用于侵权责任法是否恰当,规范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被加害人还是监护人等问题。吴老师运用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方法,从法伦理的角度一一作了详细解答。

同学们在提问环节也踊跃参与,在一阵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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