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明院长主讲生物安全中的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13浏览次数:764

通讯员(熊雅涵 顾佳羽 俞梓航 金昉 杨子谦)510日下午,以“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提高国家生物安全保障能力”为主题的讲座于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行,中科院武汉分院院长、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主任袁志明担任主讲人。法学院理论法学系张继成教授,民商法学系副主任孟令志副教授,经济法学系张宝副教授出席,民商法学系李俊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区别于传统法学,李俊副教授认为法学与生物学的沟通与交流是一类新型的前沿课题,生物技术发展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此次讲座也是一场适应时代发展、具有开拓意义的学科交流活动。

袁院长指出,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不同于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传统项目,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的新型措施,涉及新发传染病、生物入侵、生物恐怖等多方面。随着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生物由原生存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入侵到另一个新环境,成为新的国家安全威胁。其中,生物恐怖和新型生物制剂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其带来的诸多风险中,大家更为熟悉的是新发病毒性传染病对全球卫生安全的影响。历史上各个国家、地区均爆发过重大传染病,如黑死病导致25%欧洲人死亡、瘟疫在中国和印度等国境内持续百年。可以说,病毒是人类在这个星球上最大的威胁,人类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传染病的流行史、斗争史。

尽管通过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与保护易感人群能达到对传染病的控制,但是,至今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作为目前研究病原体和传染病控制技术安全的先进物理防范实验平台,生物安全实验室在保护研究人员免受感染、防止病原释放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已成为我国新生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研究与开发中心、毒种保藏中心和WHO参考实验室,在重大新生传染病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中起到基础性、技术性的支撑作用。

在法律层面,我国形成一套以宪法为核心,以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为支撑,细化到部门条例等法源的法律体系。强制、非强制性规范均涉及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之中,并形成了若干标准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2010)》。与法国等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较,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存在很多超前之处,但在转基因、废弃物排放等方面规范程度仍存在不足。对此,袁院长建议我们应该形成包含生物恐怖控制、生物武器控制、传染病防控、外来入侵生物、实验室管理等内容的全方位的法律规章、条例与标准,这也需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环保部等相关部委的配合与共同努力。当然,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还涉及伦理的规制。



孟令志副教授随后就生物安全方面的整合性立法与袁院长展开探讨;张继成教授强调现行法的重要问题:由于法条文字与表述的过于详细,使之无法与人类迅速变化的认识相适应;张宝副教授提出,人类的多样性源于遗传的随机性,基因编辑技术却降低了衍化的可能性。围绕本次讲座的相关问题,几位专家进行了热烈交流与探讨,现场学术气氛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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