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兴教授主讲“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再思考”

发布时间:2019-05-17浏览次数:924

通讯员(杨蕾、顾佳羽、欧阳佳、汪利、王万晴、赵雨琪)59日晚,主题为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再思考的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担任此次讲座主讲人,我校法学院韩桂君教授担任主持人,谢冰清老师担任评议人。



讲座伊始,主持人韩桂君教授介绍了王全兴教授的学术经历以及此次讲座的背景意义。

王全兴教授从近年学界广泛争议的劳动法是私法特别法这一议题谈起,结合当下的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和民法典编纂的热点话题,从多个视角探讨劳动法与民法间的关系。

王全兴教授首先对部门法关系研究中如何划分法律部门的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以形式标准划分法律部门没有绝对意义,研究部门法关系更看重某一法律对现实的调整功能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他提倡个案研究和多学科角度研究,重视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而非区别。



接着,王全兴教授从比较法视角、法学理论视角、立法视角、法律适用视角四方面展开思考。

从比较法视角看,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法律社会化阶段递进、各法律部门分阶段形成的过程,劳动法即是私法社会化的产物属私法特别法。与之相反,我国三大法域和七大部门法是在市场经济改革后形成,且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浪潮重叠,作为私法之民法和作为社会法之劳动法几乎同时产生并相互独立。基于对时代背景、法律体系变迁、劳动关系法变迁几方面的中西对比,王全兴教授揭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两法关系和来源于西方的两法关系法理之间的张力。

从法理视角出发,王教授指出法律社会化的内涵是有限的私法自治和社会本位,在法律技术路径上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实现。而劳动关系同时具有传统民法的契约性和特有的从属性、继续性、外部性属性,在平等保护、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要求倾斜保护、限制雇主意思自治,这和私法社会化的路径相重合,奠定了劳动法与传统民法传承超越、劳动法与现代民法分工合作关系的法理基础。

围绕立法视角,王全兴教授指出现行两法分立格局下劳动者保护呈现出劳动法倾斜保护与民法不倾斜保护的二元结构、劳动法一刀切保护模式与保护范围过窄互为因果的特征。随着用工灵活化背景的变化,灵活就业劳动者保护盲区继续扩大、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受阻,探讨是否用西方理论重组我国两法关系更具意义。对此,王全兴教授主张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规制范畴,在民法中加入雇佣合同的一般规则,并以服务合同的特别规则对从属性劳务关系进行调整,通过劳动法、民法、社会保险法的特别法之间的配合来解决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时王全兴教授表示,各类劳动者如何界定、如何实现两法在劳动者保护上的分工合作以及民法中特别规定是否纳入劳动法实施系统等问题仍有待后续理论研究揭示。



从法律适用视角出发,王全兴教授以华为集体辞职事件、股东兼高管报酬争议案件为例,具体探讨了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下民法规范对劳动法的补充适用及劳动关系中私法因素的法律适用问题。

提问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退休返聘职工的劳动者身份和工伤的认定、去劳动关系化后如何对劳动者分类保护的问题,王全兴教授一一解答。



讲座最后,谢冰清老师对讲座内容作了总结和阐发,韩桂君教授再次对王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至此,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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