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层级中税收关系的含义——兼议《税收征管法》的应有之义”讲座在我校举行

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382

通讯员(梁芷涵 夏至幸 张添娇 赵雨琪 杨子谦)517日晚,“不同法律层级中税收关系的含义——兼议《税收征管法》的应有之义”讲座在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税务研究著名编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税务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向东担任主讲人,我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黎江虹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侯卓副教授、刘桂清副教授,吴凯老师、段敏华老师、谢冰清老师等人出席本次讲座。




向东编审首先从方法论的层面切入,指出当前舆论场往往缺乏常识,网络评议习惯于抹杀基础事实等现象,因此做学术研究应在范畴、对象、概念、差异性、特异性五个方面启动“技术共识”,学者要有对基本常识的判断和认知,即在研究上做前置性描述。以方法论为基础,向东编审进一步从宏观理论的角度推导了不同法律层级中税收关系的含义,从法律的顶点宪法追问,权利的让渡始于制宪,而制宪行为则是宪法合法性的渊源,但权利的让渡是有限的,宪法要保护公民的剩余权利,因此设立议会对其进行保护。在公民方面,公民承认让渡的权利中包括经济权利且要求让渡经济权利的方式以税收进行;在国家方面,只有国家规定税收入宪的前提必须是国家筹集财政资源的主渠道为税收,国家税收的合法性等问题才得以实至名归。对于公民可否进行纳税人诉讼的问题,向东编审的看法是不可诉,因为政治议题是不可诉的。从公民契约中提炼税收契约,核心义务是公民纳税和国家用税,税收立法权的议会保留与国库制的建立为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和国家用税提供保障,这时公民依旧不可提起纳税人诉讼,因为议会权力不容挑战。

回归具体制度层面,向东编审指出,税收体系运行过程中,税收关系和监管体系出现分离,而财政关系又是税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入宪应当确立财政监督的议会的保留;监管方面,预算决算的审查权国会保留以及财政监察法的推进为国家提供了违约审查的具体手段。由此向东编审得出三个综合性结论,一是只要认可现行宪法,税收法定就无需再论证;二是税收入宪的核心是财政入宪;三是“纳税人诉讼”的提法值得商榷,用纳税人替换公民概念本就是违宪的,并引申出税收征管法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程序法,应转变理念,站在纳税人的立场,现今改革措施中流程再造,扁平化的税务局结构,行为模式的改变——以纳税服务为起点,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为服务流程等的确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转变。但问题在于缺少法律的支持,同时,法律上期间和时效漏洞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如税收优先权没有期间效力、纳税担保没有期限导致担保人信用受损等。



点评环节,吴凯讲师结合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扩展说明了税收入宪与纳税人诉讼的相关问题,同时他还主张学习向东编审,对法律发展保持谨慎态度。侯卓副教授则指出目前财政法学的研究存在理论和制度脱节的问题,制度性的研究借鉴了经济学的话语体系,而缺乏自有理论的指引,舶来理论和本土资源在适配性上还需要深度的拓掘,同时鼓励学习向东编审对熟知理论的反思以及思辨商榷的思维。

至此,本次讲座在师生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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