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28期:姚佳副教授主讲“中国消费者法理论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9-07-02浏览次数:779

通讯员(杨庆玲 李佳祺 陶 悦)626日,主题为“中国消费者法理论的再认识”的讲座在我校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办,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姚佳副编审主讲。法学院胡东海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刘征峰副教授、陈晓敏老师、夏昊晗老师担任评议人。我院张家勇副院长莅临现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姚佳副编审基于对《消费者法》法条的观察,通过分析我国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总结出我国法律文本在实施时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诸如社会事实发展超前、法律实施落空等。其次,她立足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国内外背景,追本溯源,列举了关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各种争论如特别民事权力论、社会权力论、人权论等。其中人权论因体现出对生存权与人的尊严的维护,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

随后姚佳副编审分析了作为我国《消费者法》的借鉴来源的德国、美国消费者法法体系的特征以及其与中国消费者法法体系的差别。

德国在经历债法现代化改革以后,有排斥身份法倾向,即排斥将消费者作为一种特别的主体来保护,而转向一种“行为+消费合同(情境)”的发展模式,这与中国消费者法发展走向有很大出入。另外,整个德国关于消费者法的研究还是在债的体系中,相比之下,中国消费法更靠近于管制法。

美国消费者法发展以历经百年的消费者运动为主线。美国消费者运动经历了反假货运动、非营利消费者组织的兴起、法律激进主义时代三个时期。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消费者法形成了以规定事项繁杂、约束对象广泛为特点的法体系,并致力于“反欺诈”。有欧洲学者评述,英美法系国家预设消费者是拥有一定相关知识,并且在自身知识基础之上能够作出一定判断的主体,他们实际上认为消费者是聪明的;而德语系等国家却认为消费者并不需要拥有一定知识,法律保护这些可能缺乏理性的主体。

接着,她依次讲述了关于消费者法的主体哲学理论以其及产生的背景与驱动力。



评议环节,刘征峰副教授基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文本的关系,对于现阶段私法框架下的消费者法是否合适提出了质疑。陈晓敏老师认为我国是自上而下的立法状态,实际没有对消费者地位给予矫正,在调整消费者与各主体的法律关系方面,我国消费者法仍有很大调整空间。张家勇老师、夏昊晗老师、张静老师也提出了一些疑问与看法。姚佳副教授以美国消费者法运动为例,从运动与法律的关系角度一一做出了回应。

在浓厚的学术交流气氛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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