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盛:情罪平允:裁判与义理人情

发布时间:2019-09-25浏览次数:422

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2019年9月14日上午,洪范学术论坛第99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情罪平允:裁判与义理人情”,主讲人为福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黄源盛先生。本次讲座由屈永华教授主持,与谈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学者特聘教授李力教授、江汉大学童旭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本校法学院的罗鑫、蒋楠楠、严新宇等青年教师以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黄源盛先生指出:在传统中国,理想的裁判必须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才能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然而,在历史和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难办案件”。所谓“难办案件”,就是指事实清楚但没有合适的法律适用或有法律但适用结果不合情理的案件。

    接下来,黄源盛教授结合古今中外的各种“难办案件”,分析了其中的情理法冲突。首先是“传统中国刑案中的矜悯之判”。通过分析唐代康买得救父杀人案和清代纵妻犯奸案的事实、查证与法律适用,黄教授展现了传统中国注重情理法衡平的断案方式。其次,通过探讨“父子相隐”(《论语·子路》)、“窃父而逃”(《孟子·尽心上》)、血亲复仇(陈子昂与柳宗元的隔空对话)等问题,以及“经义决狱”至“义理决狱”的发展,黄教授展现了中国历史上对于情理法关系的思索与论争。再次,黄教授探讨了民国时期施剑翘案、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等案件,分析当代“难办案件”判决的思维理路,对其中的情法冲突做了深入的阐发。
    最后,黄教授创造性地提出了“法之内”、“法之外”、“法之上”这个法哲学框架,他指出,“法之内”与“法之外”只是扁平地区分行为是否符合国法规定,而“法之上”则是强调国法之上还有“高级法”的存在,亦即天理、人情。他认为,公道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总和,正义就如吴经熊先生所说在于“恰到好处”;只有兼顾情理法、做到情罪允协,司法判决才能实现“恰到好处”这个理想目标。

与谈环节中,李力老师表示,法律人不能只关注法律,处理好情、理、法关系是司法审判的永恒追求;关于个案研究,他认为应当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即什么时代、什么案件、什么判断标准。

童旭老师认为,要重视“主体”或“个人”在中西法文化中的内涵差异,由此来把握中西对于正义或司法公正在理解方式上的同与不同。

提问互动环节,罗鑫老师提到,情理法平衡是探寻传统法秩序之逻辑的关键所在,如何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主体性的法理学呢?本校2017级硕士研究生高洁以“义绝”为例提出了身份法之下追求个人权利是否可行的问题,2018级硕士研究生赵静静提出了如何看待于欢案中情理法关系的疑问,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紫薇以复仇为例提出了法与情理的界限问题。对于以上提问,黄教授做了概括性的说明与回答。他认为,情理法关系是中国法史研究当中的一个大问题,青年研究者可以尝试从不同角度进行切入,把事实、规范、制度、观念以及思想几个维度串联起来,以小见大,融会贯通。至于要构建中国法理学,必须在充分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方能加以提炼,这背后既需要深厚的学理思索,更需要长足的人生智慧。

最后,陈景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首先,他高度赞扬了黄先生所著《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一书,认为此书对于“春秋决狱”等问题的分析,透彻地展现了“法”与“情”“理”之互动关系,很有启发性、示范性。其次,先秦诸子百家奠定了中国文化的轴心时代,中国人对于伦理人情的强调也渊源于此。因此,要解读情理法关系,不仅要回归法典条文,更要结合诸子百家的思想。最后,法律要以人伦道德为基础,这正是中国人的正义观。吴经熊先生说正义在于“恰到好处”,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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