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林:传统刑律中的死刑限制及其技术策略

发布时间:2019-09-29浏览次数:125

201998日上午,洪范学术论坛第101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传统刑律中的死刑限制及其技术策略”,主讲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李力教授、蒋楠楠老师、罗鑫老师以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刘晓林教授指出,“爱惜民命”“恤刑慎杀”是传统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这是法史学界的共识。然而,对于“恤刑慎杀”,学界现有研究一般都是立足于思想文化进行宏观阐释,或是着眼于秋审、覆奏、录囚等司法制度,而未能以立法语言的角度切入,对传统刑律中死刑限制的技术策略进行深入分析。刘教授认为,“恤刑慎杀”实际上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或者司法原则的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立法问题。传统律典往往通过立法语言对定罪量刑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我们有必要慎刑背后的立法技术策略予以深入的探究。

 

刘晓林教授选取了唐律立法语言中的“至死”一词作为分析的焦点。首先,他以“至死”的语义分析切入,辨析其在正史文献中的表述形式以及作为立法语言的含义、用法与渊源。他指出,传世文献中见有大量“罪至死”“法至死”等表述,但“罪至死”与“法至死”未有实质差异,其主要原因源于正史文献的主旨、性质与记述者视角的不同。

 

刘晓林教授认为,立法语言中的“至死”强调的是到达死刑的途径与过程,具体来说就是自起始刑度至量刑上限的刑等累加计算过程。就此来看,魏晋时期应当是“至死”作为立法语言出现于律典中的关键时期。因为秦汉时期的法定刑罚结构与后世有所不,尤其是尚未见到普遍的刑等与刑种累加计算规则,“至死”作为刑等累加的技术在当时自然没有存在与适用的空间。

 

接下来,刘晓林教授对《唐律疏议》中“至死”一词的分布进行了详尽的统计,并逐条分析相关条文,系统地归纳其在律典中所发挥的功能及具体表现。他认为,作为立法语言的“至死”本身表达的含义是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可适用死刑,立法者将其置于条文中的主要意图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死刑适用。另一方面,刑律中表现出的限制死刑的立法技术手段并非只有“至死”。唐律中“至死”表达死刑适用的含义时,近90%的内容通过减等或直接变更刑种而限制了死刑适用。

 

同时,刘晓林教授分析了“至死”一词限制死刑适用的例外:一是本条规定“至死”仍处死;二是本条虽“不至死”并处死。作为“至死”而限制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律内“至死仍需处死”与“本条虽不至死并处死”形式上强调了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不应限制其死刑适用;对于亲属相犯等严重悖离主流价值取向的犯罪,立法者通过技术手段在未影响律内死刑限制整体设计的前提下,以例外条款的形式强调了其死刑适用。

 

最后,刘晓林教授对律设“至死”的意图与策略予以总结。他认为,唐律中对于刑等加减与死刑适用做了极为详尽的限制,“至死减一等”“至死加役流”是律内死刑限制的若干技术性手段当中的最后一环,其并非是普遍的轻刑与减刑策略,而仅是针对可能出现死刑适用的条款才有效;律设“至死”的目的有三:一是保证死刑限制的有效性,在律内其他技术手段可能出现漏洞时做最后的限制;二是从罪刑均衡的角度确保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虽不“至死”但予以较重的处罚;三是通过限制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强调对于杀、略卖近亲属等严重的犯罪行为仍适用死刑。


 随后,讲座进入交流互动环节。李力教授认为,如何将古代法律史料与现代法学理论结合起来是法律史研究者应当思考的话题,刘晓林教授对于唐律的解读是一种很好的法律解释学研究范式;语言是发展的,它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史学者对于法律文本的解读应结合语言学、文字学的相关知识,方能够提高自身研究的深度。

 

罗鑫老师认为,刘晓林教授基于对唐律文本的解读,试图还原古代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这展现了刘晓林教授深厚的律学功底,有传统朴学之余韵。

 

19级法律史博士生巩哲向老师提问道:该如何界定立法技术与立法习惯、立法规律间的差异? 18级法律史硕士生蔡森向老师提问道,如何看待唐律之中诸多表达、用词的不统一?19级法律史硕士生王紫薇向老师提问道:目前法律史研究中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状况如何?刘晓林教授对以上问题做了统一解答。他认为,立法技术、立法规律、立法习惯三者间的界限有时不甚明显,需要仔细辨识,立法技术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由于古代法典并非为一己之力所编撰,集体编撰过程中参与者个人的语言表述习惯等因素极易造成立法语言的不统一;大数据技术方兴未艾,给学术研究的进步提供了契机,但是否值得完全依赖,尚有待于继续考察。


陈景良教授在最后总结中指出,治史须从实证入手,无考证不得成史学;思考须从全局着眼,无会通无以成学问。法律史具有史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只有回归经典、精研史料,方能一窥法律史之堂奥;法律史学者应善于运用现代法学理论解析古代法律条文,将文献史料与部门法理论结合起来。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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