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中的私权、公权与主权

发布时间:2019-09-30浏览次数:470

通讯员(杨怡 王嘉怡 夏至幸 金昉)920日下午,“数据治理中的私权、公权与主权”主题讲座于我院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我院86级优秀校友王锡锌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杨勇萍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行政法学系众多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王锡锌教授以现代社会备受关注的民法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为例,引出数据治理这一主题对象。数据治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既有关安全保护,也有关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欧盟提出了个人信息型权利这一种新型权利。王锡锌教授在总体上对个人信息从私权、公权与主权三个维度作了简要概括。关于数据治理的私权问题,一些民法学者从私法的角度提出了个人信息属于一种新型人格权或者隐私权,财产权,然后他并不同意这些观点,在大数据时代,整个社会大机器的运转离不开个人信息,而隐私的概念小于《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个人信息的概念,因此它不完全是隐私,其次,个人信息也与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有很多区别,如占有,使用等方面,从而很难将个人信息定义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权利。王锡锌教授表明,个人信息的本质应是准公共产品,而非民法学界部分人倡导的隐私权、财产权或个人信息权,因此数据、个人信息都不能被列入私权的范畴。同时,民法上也缺乏个人信息被侵犯后的私力救济的手段。王教授接下来提出了一个问题,行政法这种公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充当了了什么角色,提醒我们要以要以行政法公法框架去重新理解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问题。



  随后在“保护个人信息是公法系统”的观点上,王教授通过对风险控制理论和信任保护理论的深度阐释,总结了两大附带命题: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实质就是在控制权力;二是拥有大数据的平台,本质上会产生数据权力。由此,他希望能进一步分析产生的语境与不足,以便更好地弥补民法在这个领域的短板。

最后,王教授针对“数据本身就是与传统主权概念冲突”的看法展开说明。他表示,从早些时候帝国主义的缘起来看,英美主张统治权的合法性,与我们国家互不干涉的防御性主权相比,其更偏向于扩张性。他利用数据主权的争论,挑明了美国除人权扩张策略外最主要的工具——法律和互联网,我国制定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美国诉微软的案子都在论证主权竞争已是一个明显的事实。王教授指出,为了信息收集的顺利进行,美国在上诉联邦法院期间,用数据控制者标准原则对通讯存储法进行了修改,即无论数据在何处产生,只要数据控制者在美国,就要将数据移交给美国政府,以及其借订立双边条约来输出数据保护的标准,这些都是典型的数据帝国主义做法。根据欧盟的GDPR,他也对中国的企业提出了合规的要求,同时王教授也提出进行阻断立法来阻止GDPR等法律在中国的使用。

                      


末尾,王教授强调,当今时代数据治理十分关键,是个十分现实且重大的问题域,私法为其提供了视角,而公法起到的巨大作用也同样不可忽视。至此,本次会议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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