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34期:刘勇副教授主讲 “赠与目的与行为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

发布时间:2019-11-22浏览次数:704

通讯员(李子扬 王雪如 肖萌)1120日晚,南湖民法论坛第34期:赠与目的与行为效力——以不贞赠与为对象”主题讲座在文治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勇,我院李俊副教授、胡东海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由我校法学院博士生韩富营主持,夏昊晗老师、陈晓敏老师及众多本科生和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韩富营博士对刘勇副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刘勇副教授以“白马会所案”与“泸州遗赠案”中出轨者对第三者的赠与为引,阐释了日本法中的“不贞赠与”这一概念,并详细介绍了赠与的直接型与间接型两种分类,本次讲座将主要探讨直接赠与方面的相关问题。



刘勇副教授指出,在实务诉讼中,原告方常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而法院通常支持其请求——赠与行为无效。然而在财产返还与否这一问题上,法院态度不明,全额返还与半额返还的情形在判决中都有体现。其中的难点在于,夫妻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财产,并不能够明晰其份额。因此,半额返还因夫妻财产区分困难而存在越权处分问题。而如若全额返,则会降低违法成本,从而激发其为不法原因给付的“热情”,无法实际上弘扬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基于此,刘勇副教授在理论层面划分了赠与的三种类型,分别为:利他赠与、战略赠与和义务赠与,并尝试通过分析不贞赠与中赠与人期待报偿这一特点,将不贞赠与化归为义务赠与,进而提出“不贞赠与”形成、变更、消灭婚外两性关系的目的及其与公序、良俗的关系问题。

刘勇副教授表示,公序与良俗通常同时出现,但两者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应当有所区分。以法国判例的发展历程为例,他指出我国对“不贞赠与”的良俗认定缺乏客观标准,在认定中应当从重视道德评价向重视客观基准转变。此外,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即公序,也对“不贞赠与”不法原因的构成有所影响。因此,“不贞赠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尚存讨论空间,不法原因给付的适用也仍需存疑。对此,刘勇副教授结合其理论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律实践中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的理论予以阐述。最后,他提出了相对无效构造的可能性与要件化问题。由于绝对无效构造中主体的相对性,“不贞赠与”存在相对无效的可能,且相对无效能够保证法院的评价权力、抑制此类赠与行为并符合道德直观与法感情的需要。而婚姻破绽、不贞关系与婚姻破绽的因果联系、赠与目的、当事人诚信的要件化也有助于相对无效机制的实行。



评议环节,李俊副教授对刘勇副教授用技术手段解决伦理问题的做法表示一定程度的肯定,但也对无效赠与返还的主张者、保护对象区分赠与类型意义提出质疑。胡东海副教授肯定了刘勇副教授对于学术研究的态度。他认为,对民法问题的研究会随着个人阅历增加而更加深入,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相对无效理论应用的诸多限制问题。夏昊晗老师从价值判断和解释路径两方面对刘勇副教授的观点进行评议。他首先阐释了价值判断的层次划分并强调婚姻观为价值观的部分体现;其次,他立足于婚姻家庭保护立场,认为过于强调对第三者利益的保护存在不合理性。陈晓敏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公序良俗不应该约束财产处分自由以此来保护家庭。此外,义务性赠与不能解释所有情形,放弃价值立场用技术手段解决伦理问题或将面临更大压力。针对上述评议,刘勇副教授一一给予回应,并表示各位老师见解独到、意见中肯,并希望能通过此次交流不断完善自己的研究,期待下次思想的交织碰撞。



本次讲座学术氛围浓厚,反响热烈。最后,韩富营博士宣布此次讲座结束,刘勇副教授和与参会老师合影留念。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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