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志:“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与唐贞观年间的死刑减免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02浏览次数:757

通讯员(王君尧 欧阳紫荆 王晓康 湛果)20191124日晚,洪范学术论坛第103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与唐贞观年间的死刑减免问题,主讲人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院长刘安志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与谈人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闫晓君与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饶传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徐立志教授,郑州大学陈子远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鑫老师、蒋楠楠老师以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刘安志教授进行讲座


首先,刘安志教授指出本次讲座的问题缘起。所谓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是史书对唐太宗所颁行的《贞观律》大幅减免死刑的赞誉之语。而对于贞观年间的死刑减免条数,实际上存在163条与92条两种不同的记载。这两种记载存在于以下表述中:一是《通典》记载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即减免死刑入流92条,入徒71条,实际死刑减免总数为163条;二是《旧唐书·刑法志》、《资治通鉴》记载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册府元龟》记载减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即减免死刑为92条。

那么,死刑减免163条与92条究竟哪一个符合历史真相呢?刘安志教授指出,以往学者之所以认定为92条,是因为他们都未注意到《通典》另一处的记载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条入流、入徒免死。根据这一条可证明,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这句话不存在文字脱漏问题,所谓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就是指减死入徒七十一条,而非减流入徒七十一条。对于由死刑直接降为徒刑是否存在减免刑差过大的问题,刘教授认为,在贞观初年慎刑”“轻刑的理念指导下,分别减死入流、入徒,并非没有可能。综上,可以确定贞观年间的死刑减免总数为163条,其中减入流92条、减入徒71条。

随后,刘安志教授又对所谓比古死刑,殆除其半的含义进行了说明。所谓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是说《贞观律》减免死刑条数,相对古代死刑总数而言,大概废除了将近一半。那么,唐人所说的,到底是历史上的哪一个朝代呢?刘教授引用台湾学者廖宜方的研究而指出,对唐人而言,中古'多指三代。至于上古',严格而论,专指三皇。广义言之,包括三皇、五帝,与三代相区别。……在唐人的时代区分论中,汉代处于中古'三代与魏晋近世'之间,处于无法归入中古、又难划入近世的位置,于是有时与魏晋同流,有时继三代之末。(廖宜方:《唐代的历史记忆》)但在特定的语境中,唐人所言有时又确指汉代。如《唐会要·论选事》、《册府·铨选部》中皆以古法代指汉法。此外,唐人往往将周礼与汉政并列而作为理想典范,如崔融《为朝集使于思言等请封中岳表》所谓礼莫盛于三王,报功于岱畎;政莫隆于两汉,纪号于仙闾等等。可见,汉代作为大一统的盛世王朝,亦是唐人心目中的理想治世之一,在制度层面多所借鉴。刑罚为政之一端,唐人既推崇汉政,则所谓比古死刑,极有可能是与汉代相比。

刘安志教授指出,汉武帝乃盛世明君,自然成为唐人比拟的对象。其在位期间有大辟409条,正与《开皇律》死刑总数396403条相近,而《贞观律》减免《开皇律》死刑163条(其中入流92条,入徒71条),大致接近武帝朝409条的一半,故曰殆除其半,诚非虚言!最后,刘教授总结道,时至今日关于死刑是否废除的讨论,已成为全球化热点问题。探讨中国历史上的死刑问题,不仅可以推动相关研究走向深入,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历代死刑制度演进的轨迹,还可为今天的死刑讨论及相关立法提供思想资源与历史借鉴。

随后,讲座进入交流互动环节。闫晓君教授认为,法史学者要借鉴史学研究的方法,感悟传统史学研究的魅力,通过对不同版本的研读纠正前人轻改古书而产生的谬误。

 

闫晓君教授发言


饶传平副教授认为,法史研究者应该明确基础文献资料对学术研究的意义,对基本的史料要熟悉并且勤于思考与积累。

 

饶传平副教授发言


郑州大学陈子远老师认为,法史学者要重视原始史料的阅读,在研读史料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罗鑫老师指出,刘教授的讲座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仁政文化的轻刑面向。

最后,陈景良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治史应以文献为基础。在研读史料的过程中,要从细小的问题出发,发现史料中的存疑之处。善于在史料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通过对多部史料的比较研读,以严谨求实的态度解决问题。在这方面,刘安志教授的学术报告就是一个最好的学习典范。

 

陈景良教授进行总结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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