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走进法庭——12·4宪法日活动之“真实庭审进校园”

发布时间:2019-12-04浏览次数:423

通讯员(吴 桐 徐小月 肖 萌 金 昉)11月28日下午,由我校法学院志愿者协会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12·4”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之“真实庭审进校园”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一成功举办。此次活动旨在使学生了解法庭运行模式与案件审理流程,真切感受法院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所做努力。我院团委书记王瑄老师作为嘉宾莅临本次活动。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观看。



活动伊始,王瑄老师发言。在简单介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大致情况并肯定我院志愿者协会在法治宣传的贡献后,王瑄老师对在座法科学子提出几点殷切期盼。王瑄老师希望我院学生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实践与实务工作的关注;努力锻炼和提高自身能力,培养从理论到实践的灵活思维;并呼吁同学们主动参与暑期调研,着眼我国基层国情,为法治社会建设出一份力。最后,王瑄老师强调,法科学子身处在推广法治与法治教育的第一线,所负责任重大,所担使命崇高,因而,我院法科学子更应该夙夜笃行,以青春之我、奋斗之我,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随后的有奖竞答提问环节,主持人通过提问诸如我国的司法神兽、我国现行宪法的颁布年份等问题,使在场学生进一步了解《宪法》。在主持人对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后,庭审正式开始。



法庭准备阶段,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书记员与审判长依次入场。在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原被告均清晰其权利义务并不申请回避后,庭审正式进入法律调查阶段。原告诉讼代理人结合具体案情宣读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回原告投资款2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原告诉讼代理人简单陈述公司注册注销、股东投资份额及股东股权分配等情况后,被告宣读其答辩状。原告方针对被告答辩状表示,被告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私自提用公司公款,注销公司程序不合法并提供与实际不符的注销日期。因此除办理公司注册费、公司注销费及房屋租赁费外,原告对其他共同承担资金均不认可。被告则强调,三位股东在公司注销之前均已同意均摊公司所有费用。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被告双方分别陈述证据、举证目的并对对方证据进行核实。被害人提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开户许可证、股东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交易记录等证据后,原告代理人表明原告注资情况属实且受到被告欺骗导致利益受损,被告应返还注资费并明确费用承担比例。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七进行展开激烈争论,就“所提供的签名为代办公司办理而非本人所签,因而不应当规则被告人”发表各自观点。

随后的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就费用承担比例、费用解释及诚信问题进行辩论。原告代理人表示,在公司费用支出情况不明、股东权益不合法及公司注销过程不合法的背景下,公司剩余资产及盈利资产应按投资比例返还。被告申述自身无不诚信行为,取用资金乃为公司注销过程所需,并且公司注销相关手续均由股东同意后由代理公司执行,因而不具有违约性。

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确认双方诉求,并询问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后,审判长随即宣布将会在庭后另行组织调解。至此,庭审正式结束。

提问环节,在场同学们就“民事案件的卷宗结构”“法官讯问被告人的规则”“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等问题积极提问并得到李法官的耐心解答。其中,法官重点介绍智慧法庭的运行方式,指出其在法庭审理中的发展进度、前景以及线上审理案件的利弊。



法官致辞阶段,李志涛法官向在场同学分享自己的工作经验,建议法科学子在学习时注重实务,思考理论与现实的差异及其产生原因,而非局限于法条理论。同时,他希望我们能磨砺自己的性格,增强与人沟通的能力并学习不同人群的说话方式。最后,李法官鼓励同学们注重证据规则的相关知识,了解司法中举证责任分配,并希望大家珍惜时间,从而更好地融入工作、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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