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法律论证逻辑研究》结题研讨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204

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12月7日,由我院法理学博士生导师张斌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结题研讨会召开。多位资深学者与课题主持人、参与人齐聚一堂,就课题结项的具体事宜展开深入研讨。




张斌峰教授首先表示,本课题意义重大,不仅形成了法律论证融贯性研究、当代中国法律论证型式研究、语用学视野下的法律论证、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等论文成果,而且衍生、带动了很多课题。目前,课题进展顺利,成果丰硕,团队将针对结题,围绕成果展示的形式与创新点做进一步的研究,力求争取优秀课题奖项。

随后,各子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依次作了成果汇报。



我院博士三年级学生侯郭垒同学针对子课题“法律论证型式研究”进行成果汇报。他强调,本子课题主要对非形式逻辑论证型式理论的生成背景和源流进行纵向的历史考察,尝试将以法律论证型式为核心的法律论证逻辑运用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之中。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徐梦醒教授,针对子课题《法律论证规则研究》进行成果汇报,该子课题在法律论证规则本体论的基础上,分别从静态与动态双重视角探讨了法律论证规则的适用论。



广西民族大学黄现清老师围绕子课题《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指出谬误分析的三个步骤:解释话语的行为性、判断其是否违反一般规范和检查该规范是否适宜于话语的场合。我院法理学博士一年级学生陆丽君同学代表子课题负责人陆洲教授,就子课题《法律论证逻辑在立法中的运用》作成果汇报,介绍了法律论证在立法层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聂长建副教授,根据课题成果之一的《法律正义发展历程的三个层面》对于子课题《批判性思维视域中的法律事实认定》进行汇报。他认为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与运用逻辑有关系。在立法正义的发展历程中,法律与正义“名实”关系,法律如果违背正义,那就名不副实。在司法正义的发展历程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正义的实现应最终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上。广西金融专业学校盘长丽教授,针对子课题《法律论证逻辑在执法方面的运用》进行了汇报。她指出,法律论证逻辑在执法领域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行政执法需要法律论证,法律论证的实践理性保障了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两个方面;二是法律论证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法律论证要贯穿执法过程的四个阶段;三是法律论证在执法过程中的衡量标准,即执法应达到逻辑有效性、结果可接受性以及整体融贯性三个标准。



汇报结束后,与会专家对汇报内容进行了评议:

政法论丛主编、山东政法学院孙培福教授表示,法律逻辑必须要立足于法律与逻辑之间真正的内在关系。非形式逻辑是相对于形式逻辑而言的,不是不要形式的逻辑,经典逻辑之外的其他逻辑叫做非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是用来弥补经典逻辑无法覆盖的其他领域的关于形式的规律。延安大学政法学院武宏志教授,立足自身对于逻辑论证的研究强调,所谓非形式逻辑的“非”是对“形式”这一词的否定,而不是对“逻辑”这一词的否定;“非”否定的是唯一的演绎有效的标准,即演绎有效性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在法律里面运用的任何一个论证,不可能达到几何学那种演绎证明的必然性标准。例如,刑事诉讼的最高证明标准是排出合理怀疑,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则更低。我校马克思学院李永铭教授讲述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逻辑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湖北大学哲学院陈道德教授就课题结项申报建议,既要满足项目申报时的目标,还要考虑结项成果展示的形式,应立足申报书,把握住命题与论据的细节,完成好结项报告。湖北大学哲学院魏敦友教授表达了自身关于法律逻辑、法律论证、三段论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规范与事实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的理解。



会上,其他领域的许多与会代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湖北大学学报》编审马建强主编就课题项目成果表示衷心祝贺并期待更多重大研究成果的出现。《学习与实践》杂志杨瑜娴编在发言中强调了法律逻辑对解决规则性问题的帮助,表示今后会更关注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领域,并期待见到更多团队成员的文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雷雪主任结合自身经验表示,在实务中法律论证是十分重要的工具,对法律文书写作具有重要作用,只是目前人们尚没有对论证方式的要求形成共识。逻辑是变动的、辩证性发展的,法律逻辑、法律论证对司法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张斌峰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对课题的支持表示感谢,表示一定认真考虑各位专家意见和建议,带领团队踏实坚守,将课题的结题工作落实到细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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