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o Spijkers教授主讲: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角度对荷兰专属经济区内建造人工岛屿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7浏览次数:447

通讯员(张杰 杨晨 李紫薇)1125日下午,以“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角度对荷兰专属经济区内建造人工岛屿的案例分析”为主题的国际法讲座在文澜楼306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协会国际法在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促进发展作用委员会成员、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Otto Spijkers教授主讲,我院国际法学系孙林林老师担任主持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孙林林老师简要介绍了Otto Spijkers教授的学术背景和研究领域,并对他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

 


Otto Spijkers教授首先援引《2016-2021北海政策文件》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起草过程中比利时代表团的提案,引出了此次讲座重点分析的人工岛屿管辖权与定义问题。针对人工岛屿管辖权问题,Otto Spijkers教授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与第60条,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享有专属的建造权与专属的立法、司法、行政管辖权。以荷兰为例,荷兰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授权其他主体建造人工岛屿,并且荷兰的国内法可直接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上适用,但这一管辖权也受到其他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限制。与此同时,荷兰也需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及其周边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保证岛屿以及周围的居民免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并提供基本人权保障。

 


随后,Otto Spijkers教授以“浮动城市”这一设想为切入点,重点辨析了人工岛屿、浮动城市以及港口设施等一系列概念的区别。Otto Spijkers教授首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条中岛屿的概念类比出人工岛屿的定义,指出人工岛屿不能等同于浮动城市。随后,Otto Spijkers教授以浮动城市的形成、特点以及用途为立足点,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11条,逐一分析了浮动城市不能被定义为港口设施、船舶和构造物的原因。综上所述,Otto Spijkers教授认为浮动城市的无法与海洋法已经规定的其他概念相等同,浮动城市仍然是一个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涵盖的概念。

提问交流环节,在场学生踊跃提问。Otto Spijkers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如何看待河流上游国家修建水电设施对下游国家影响这一问题,Otto Spijkers教授《湄公河协定》为例,阐述上游国家有义务保护下游国家的合法权益,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局势下开发利用河流资源。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圆满结束。此次讲座精彩纷呈,开拓了同学们的视野,增进了同学们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了解与认识,也为同学们今后的国际法学习提供了新的探讨思路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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