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公法系列高端讲座——“合宪性审查的中国实践”圆满举办

发布时间:2020-11-27浏览次数:557

通讯员(陶书婷 石超 甘琳宇)20201120日晚7点法学实验中心三楼会议室内座无虚席,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锴教授以“合宪性审查的中国实践”为题的学术讲座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我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江登琴副教授主持,我校优秀校友、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担任与谈人。学科胡弘弘教授、陈新副教授、付婧博士等出席讲座,众多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江登琴老师对王锴教授及各位到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王锴教授的学术成就,特别是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持续研究和系列成果。

基于“合宪性审查的中国实践”这一主题,王锴教授基于多年的研究思考,从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背景及其功能演变、制度现状与难题、中国实践与完善三个层面展开其框架体系与研究径路。



围绕为什么需要“合宪性审查”,王锴教授首先指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为了充分发挥宪法的功能,并将宪法划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基础上论证不同时期的宪法具有不同功能,从历史角度充分论证了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

针对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现状与面临难题,王锴教授首先从三个层面介绍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现状,即事先批准制度、事后撤销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立足当下我国合宪性审查面临的难题,王锴教授则从理论难题、主体难题以及内容

难题三个层面一一剖析,提出:合宪性审查不会损害人大制度、不会导致自我监督问题;应该从合宪性审查研究机构、合宪性审查机构、合宪性审查机关三个层面对审查主体予以性质认定;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不仅有形式上的区别,在本质上也是不同的。

关于合宪性审查的中国实践与完善,王锴教授则在介绍比较我国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分别予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需要解决的六个问题:宪法解释程序;审查范围的全覆盖;合宪性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合宪性审查的溯及力等。针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结果,王教授指出应区分不同类别的情况具体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并建议增加宣告与宪法不一致、警告性判决、合宪性解释三种不同形式。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首先对王锴教授如此系统精致的研究作了充分肯定,并认为其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方法。同时结合他长期围绕环境宪法的研究,提出合宪性审查对部门宪法、部门法研究及其规范体系的发展完善提出自己的设想。同时,张震教授也指出,在合宪性审查的体系建构中,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区别与联系、能否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完善来为合宪性审查实践提供帮助或者改进方案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我校胡弘弘教授、陈新副教授、付婧老师均表示王锴教授关于合宪性审查的研究精细梳理全面,并先后围绕人大机关的界别与责任体制、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合宪性审查的思维模式与论证模式、合宪性审查工作开展的条件和时机等问题,与王锴老师进行了深层次地交流讨论。现场研究生也先后针对如何构建我国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的衔接机制、宪法合宪性审查与立法不作为等问题,向王锴教授请教。



讲座接近尾声,主持人江登琴老师再次对王锴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感谢,期待以后围绕推进当代法治发展与宪法实施等这一主题有着更多的交流学习。在场学生表示这是武汉“巅峰之夜”的“学术好声音”,王锴老师对于合宪性审查的深入思考和身体力行,也激励着他们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教义学”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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