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山教授等参加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20-12-23浏览次数:657

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20201220日,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在西安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西北政法大学主办,来自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4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此次会议。我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仁山教授,我院徐伟功教授、向在胜教授、黄志慧副教授以及博士研究生周童、黄钰参加此次会议。




2019年广西钦州会议的基础上,本次会议对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同时对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做出了明确分工。根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黄进会长的安排,由我校刘仁山教授牵头负责“国际民事管辖权编”的编纂工作。徐伟功教授、向在胜教授和黄志慧副教授作为分组成员参与法典(学会建议稿)相关条文的研究和草拟工作。

会议研讨环节中,刘仁山教授针对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的框架建议稿提出如下建议:首先,作为与我国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重要法律,我国国际私法典是我国民法典与外国民事法律之间对话的桥梁,也是联系我国民法典与国际社会的媒介。系统编纂一部中国国际私法典,既是适应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也是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当下,编纂一部中华文化特色的国际私法典正当其时;其二,法律适用篇章体系的排列应具备整体性、逻辑性。目前的框架建议稿相关章节的逻辑结构尚不明晰,仍待厘清;其三,民商合一的体例结构更有利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对于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分与合的问题,如何参考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形成与民法典体系相配套、相协调的框架体系,有助于统筹推进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建设;其四,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仍需完善。一方面需要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范畴,另一方面需要厘清管辖权冲突的协调、领事婚姻等制度与第四编特别程序的关系;其五,作为学会建议稿,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应具备前瞻性与创新性,应当充分回应当前产业变革、科技革命和人工智能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击;最后,国际私法典的主线需要明确。在关注民法典的同时,国际私法典的编纂也需考量国际私法自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国际私法典的完整性与逻辑性,法典的编纂需要确立基本立足点,明确各类规则的编排依据。



徐伟功教授认为,针对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体例排列问题,总则部分应当按照“价值标准”进行统筹,分则部分应当按照程序推进标准以及“人物二元对立标准进行排列。向在胜教授认为,为加强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应通过专章进行规定,并建议将第四编名称修改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国际私法典应该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黄志慧副教授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典(学会建议稿)是学者对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述”。从比较法上看,国际私法典的结构体系与民法典的结构体系难以完全保持一致。在编纂技术上,不仅需要结合现有立法实践,也要梳理和提炼现有国际私法规范实施的经验和问题,彰显法典编纂的实效性。



我院老师关于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的意见与建议,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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