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平等”和“诚信”原则——从文化比较视角解读《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1-03-22浏览次数:893

通讯员(柯依澜 蒋琼 胡洁茹)318日上午,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承办的,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平等”和“诚信”原则——从文化比较视角解读《民法典》主题讲座于文添楼409如期举行。曾任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现任惠东县法院院长万翔校友担任主讲人,我院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主任韩桂君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韩桂君教授首先对万翔院长及其讲座主题进行简要介绍,并对万翔院长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本次讲座正式开始。



万翔院长以法律层次划分这一话题为切入点,向同学们阐述了法律适用的三种层级。他认为,对法律的理解可概括为“形而下”、“形而中”和“形而上”三类。在“形而下”的情形中,民众的法律意识较匮乏,法律对社会大众只产生心理震慑的作用。而第二层次则要求法律人对经典的法学书籍具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民主、法律与权力、法律与道德等关系做出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关于“形而上”这一最高层级,万翔院长引用“爱是法律的最高真谛”(Love i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law.)这一古谚,强调法律的最终目标为培育法律人对社会、对他人的仁爱之心,且有智慧和勇气去实现社会正义。而长期的法律训练、对正义与善的深入思考则是必经之路。



对法律进行三层级总结后,万翔院长聚焦于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平等”内涵,引导同学们围绕中国古代是否具有平等意识这一话题展开讨论。他将“平等”细化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人格平等三方面,并指出中国古代对物质分配平等的追求属于平均主义范畴,因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或者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基于文化比较视角,万翔院长进一步谈及西方的平等原则。他阐释道,西方宗教改革以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信仰助推世俗社会的平等原则,具有较强的逻辑自洽性。民法典中自然人的人格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是抽象的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中的重要表现。

随后,万翔院长对“公”与“私”的概念进行剖析。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对于“私”在道德上具有优越性,较大程度地影响人们的是非判断,故在我国当下实现“公”与“私”的平等,有一定的难度。结合现代社会不同性质的企业纠纷案例,万翔院长阐述了法官在解决公私领域冲突的基本原则。此外,他通过厘清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关系,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之要求。

讨论阶段,万翔院长以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难为话题,鼓励同学们各抒己见。他总结道,现代法治的本质是限制权力,因此法律与权力制衡二者不可分割。



围绕中国传统文化下的诚信原则,万翔院长将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智信”之“信”与西方的诚信思想相对比。西方的信建立于宗教信仰之上——每一个人都是有“罪”从而信上帝,要对上帝诚信;而中国古代的“信”与孟子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有密切关系,无此四心者则是令人不耻的。《中庸》曰:“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论语》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所以,“诚”、“信”是中华古圣先贤观天道而为人确立的根本法则,朴素、直观而人文化成。不论东方还是西方,民法典都规定诚信原则,是为了减少社会合作的成本。



最后韩桂君教授做总结。她说,一方面,万翔院长从文化比较视角对平等与诚信原则进行详细阐述,为同学们研习法律提供了新的思路,很有意义;另一方面,了解中华文化的精髓,需要回到《易经》《论语》等先秦元典中,避免断章取义,才能返本出新。至此,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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