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兴教授“竞业限制与服务期问题的政策与法律思考”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1-11-01浏览次数:489

通讯员(周佳珣 程璇 周琰)1028日下午,以竞业限制与服务期问题的政策与法律思考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治楼51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担任主讲人,由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主任韩桂君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钱叶芳教授、石超老师作为与谈人出席本次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王全兴教授阐述了竞业限制与服务期问题的提出背景与目的。他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为切入点,从全新的视角对新时代背景下劳动法涉及的“低技术性和高技术性”劳动力二元结构进行了解读,点明劳动法在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随后,王全兴教授引出本次讲座中将要解决的两个关键性问题:一为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与服务期制度如何应对高技术人才的自由流动要求,二为劳资偏好冲突下,该制度如何稳定劳动关系。

 

 

 

以现实案例及其争议焦点为引,王全兴教授引导同学们从四个角度对竞业限制进行政策层面上的思考:一为竞业限制在竞争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交叉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和秩序;二为竞业限制中私法属性较重、社会法属性较轻的法律属性配置;三为竞业限制内部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择业自由、企业竞争及财产权益相互关联的法益结构;四为竞业限制以反不当竞争法手段为主,劳动法手段为辅的法律手段选择。


 

 

在对“竞业限制”界定后,王全兴教授针对其中“竞业”这一概念展开论述。他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法条,点明“竞争以同业为前提,同业未必有竞争”之要点,介绍了竞业限制人员的身份规定及相应义务,对劳动法竞业限制中的“竞业”以“同类经营+同类职业”这一关键定义进行了阐述。他在最后谈及竞业限制补偿这一问题,阐明补偿之本质、补偿条款缺失或瑕疵的后果以及补偿支付的方式与认定。

关于服务期问题,王全兴教授在论述其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纠偏无因预告辞职之本质后,介绍了服务期制度的变迁及政策取向,对出资培训服务期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期待通过市场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为服务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寻求新的突破。同时,他结合上海特殊的背景因素,对劳动者就业落户服务期制度提出质疑。王全兴教授在最后阐述了事业单位服务期的法律适用。

与谈环节,钱叶芳教授结合浙江等地人事管理方面的延迟性改革,表示法律需要来自实际操作的激活,要在现实中不断推进其落实。石超老师则与王全兴教授就数字经济大环境下的竞业限制与服务期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问环节,王全兴教授详细解答了在场同学的疑问。

韩桂君教授总结指出,王全兴教授有关竞业限制与服务期问题的独到见解,为我们提供了多元的思维、丰富的信息以及宽广的视角,希望同学们能够开拓思维,学习内化其思想,努力发掘相应主题研究的新思路,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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