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发布时间:2024-11-30浏览次数:261

20241123日,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我校南湖校区隆重召开。此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年会主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商事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来自法院、仲裁委、律师事务所和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三峡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武汉工程大学等高校200余名商法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硕博研究生参加会议。

法学院商法学科雷兴虎教授、徐强胜教授、吴京辉教授,李岩、冯兴俊、刘丹妮、段丙华、汪君、旷涵潇、张梁、罗伟恒、程乐、温长庆、杨治朋等十余名教师参会并作学术报告。



开幕式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法学院吴京辉教授主持。吴京辉教授对莅临会议指导的各位领导和出席会议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各级学会领导、社会各界支持我院商法学科建设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本次年会的顺利召开。



法学院党委书记高碧峰同志对大会作致辞。高碧峰书记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出席年会的嘉宾及所有与会者表示诚挚的欢迎和感谢,对湖北省商法学会对法学院商法学科发展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高碧峰书记介绍了法学院商法学科的发展历程,特别提到了学科在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等领域的突出表现。高碧峰书记对本届年会的主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商事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进行了阐释,强调了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事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性。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院商法学科带头人雷兴虎教授作大会致辞。作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雷兴虎会长高度肯定了湖北省商法研究会及其人员所作出的巨大贡献。雷兴虎会长指出,湖北省商法研究会在历任会长带领下累积了广泛知名度,商法研究会研究人员构成丰富、规模宏大,参加年会的青年学者也具有较大影响力。雷兴虎会长表示,今年年会的议题不仅具有强烈的时代性,而且紧密联系实践,体现了商法领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对于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法学院商法学科带头人,雷兴虎教授介绍,在学校和学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法学院商法学科已经初步形成梯队合理、领域广泛、成果产出丰富的年轻化教学与科研队伍。



我校校友、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在线上向大会作致辞。王利明会长对湖北省商法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也对湖北省商法研究会在过去一年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表示肯定。王利明会长指出,研究会积极为《公司法》的修改建言献策,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新公司法出台后进行了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推动了新公司法的释法及传播。王利明会长表示,研究会积极配合国家战略,团结商法学者,为我国商事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王利明会长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全力推进商事法制建设,希望研究会积极提出更多具有价值的建议,推进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段丙华副教授在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环节作学术报告,发言主题为《组织化交易论:商法独立的理论逻辑及体系基础》。段丙华副教授指出,商法独立的坚守与探索对维护商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商法基础理论需要足够自立的体系自洽。组织化交易论符合和匹配我们当下新时代背景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对商事创新、维护交易稳定乃至规范统一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段丙华副教授强调,交易的组织化突破了熟人信用的情感限制,藉由陌生人信用,产生以平等交换为核心的持续性互动机制。



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法学院徐强胜教授主持第二单元并作单元总结。徐强胜教授指出,在新公司法规定下,董事不仅要对公司尽到信义义务,还需要对债务人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有必要深入探讨公司股东的角色定位,明确股东发挥监督效能、切实参与公司治理的法治路径。对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徐强胜教授认为,破产法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着独特的认识,公司法也应当结合实践作出合适的认定,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对于“双控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徐强胜教授指出,公司法通过事实董事制度和影子董事制度对其加以规制,但应当进一步细化具体的责任承担标准。



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副教授温长庆在第二单元作学术报告,发言主题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疑难问题》。温长庆副教授指出,加速到期制度是新公司法修改的代表制度,体现了公司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关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应该在公司财务标准基础上判断,具体诉讼规则上不管是“直接清偿模式”还是“入库清偿”都有各种辅助规则要完善。程序上,应当体系化处理案由选择、当事人设定、多起诉讼处理、债权金额与认缴数额不一致等问题。温长庆副教授具体讨论了公司主张加速到期时是否需要决议以及由谁决议的问题。



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讲师罗伟恒在第二单元作学术报告,发言主题为《新公司法背景下“资本显著不足”的规范意义》。罗伟恒老师指出,资本显著不足的核心是出资义务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经营需要,而非出资义务未被妥当履行。资本制度的演变以及新公司法规范体系并不在一般意义上关注出资义务的内容。新《公司法》第23条设定突破公司独立责任之法效果的法理基础是“财产独立则责任独立”,但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构建和公司独立财产性之间的联系。罗伟恒老师进一步分析了自愿之债和非自愿之债两种场合下《公司法》第23条的适用问题。



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副教授汪君在第三单元作学术报告,发言主题为《超越特别法优先的商事司法裁判》。汪君副教授指出,“特别法优先”是我国商事司法裁判的核心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当商法有明文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法,排除民法相关规定的适用。第二,当商法无明文规定时,理应适用民法相关规定。但实践中除了特别法优先,还存在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并行、商事制度和民事制度竞合、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协力的裁判样态。汪君副教授认为,必须重视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痛点,厘清新时代民法和商法关系,加强对商事司法裁判方法论的研究和梳理。



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讲师杨治朋在第四单元作学术报告,发言主题为《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构建的正本清源》。杨治朋老师认为实质合并的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争议严重阻碍了其制度构建。基于实质合并破产和法人人格否认共享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共识,以及共同适用人格严重混同的裁判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应当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理论基础。同时,基于实质合并破产和预重整在价值融通的正当性、制度整合的必要性和规则协调的可行性分析,可以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对实质合并预重整进行制度构建。



闭幕式环节,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秘书长李安安宣布了获奖论文名单。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投稿180多篇。法学院多名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术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7篇。



本次年会充分展示了法学院商法学科的学术能力和培养成果,体现了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积极投入学校“双一流”建设的热情。据统计,近三年来,商法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期刊、报纸发表多篇学术论文。2024年,商法学科获国家社科基金立项3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立项1项,湖北省社科基金两项,发表B类以上核心期刊7篇。未来,商法教研室全体成员将围绕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学、保险法学、破产法学、票据法学、信托法学、金融法学等理论与实践热点,形成一批多层次的优秀学术成果。

供稿:汪君

审核:吴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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