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王涌教授应我校法学院商法学科团队和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邀请,于2026年4月25日在我校南湖校区文湛楼107报告厅开展商法学术前沿专题讲座“商事诉讼与商法思维”。本场讲座由法学院经济法学系主任吴京辉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教授,我校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昝强龙副教授以及陈大创老师、李金镂老师、吴震宇老师、旷涵潇老师、罗伟恒老师担任与谈人。本场讲座吸引了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校外实务人士七十余人到场学习。

活动伊始,吴京辉教授代表法学院商法学科团队对王涌教授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她指出,王涌教授是我国民商法学界和实务界有重要影响力的资深学者,长期深耕民法方法论、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信托法等领域,深度参与了《公司法》等多部商事法律的修订论证与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王涌教授本次讲座将结合近年来有重大影响力的商事诉讼案件,对商法思维的要点及特殊性进行系统阐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王涌教授将民商法基础理论、法律规范与实务经验相结合,从商事案件中民法适用的界限、商事交易效力认定的特殊性以及刑事辩护与商法思维三个层面展开系统讲授。
首先,王涌教授介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的底层逻辑,即公司法的商事组织法品格。王涌教授从民商合一思维的实践困境出发,提出回归组织法思维的核心命题,并阐释了商事组织法的组织性、拟制性以及营业性。在此基础上,王涌教授从多个维度深度分析了公司法上的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差异,并分析了公司法上法律行为的独特构造,股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明显结构性差异,进而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此外,公司法中营业利益应受到特别保护,侵权法在营业利益救济中存在局限,有必要明确“营业权”概念并将其作为独立商事法益以确立直接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
其次,王涌教授深入分析了商事交易效力认定的特殊性。商事合同效力判断应遵循“有效解释原则”,以契合促进交易与财富创造的立法目的。第一,特殊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第二,商事欺诈的认定需要实质性阻却合同核心目的实现,商事纠纷中受害人对明显瑕疵的知情状态将否定欺诈成立。第三,应当反思“穿透式审判”的滥用,《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规则泛化适用于票据清单交易、股权代持等复杂商事结构,忽视了商事实践创新与法律行为类型化的差异。第四,应当关注实践中存在的胁迫与压迫式交易,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交易,但法院不应滥用“胁迫”的认定标准。第五,商事裁判中应当审慎适用公序良俗,违反金融监管规则可上升为违背公序良俗,但必须有充分的说理。
最后,王涌教授结合自己作为民商法学者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讲授了刑事辩护中的商法思维。大量涉企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内核需要用民商法原理进行分析拆解。比如,某企业被指控为诈骗集团,辩护过程中需要运用民法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论证产品宣传上的瑕疵不影响整体服务有效性,从而否定诈骗指控。在某个挪用资金案中,可以围绕公司法上的“公司利益”概念,论证该资金的用途及收益归属公司,进而否定“为己所用”要件。
与谈环节,各位与谈人依次结合自身研究、教学与实务经历展开深入交流。

李安安教授表示,王涌教授的讲座信息量大、思想深刻,收获颇丰。在他看来,王涌教授具有三重令人敬佩的身份:一是有风骨、有担当的知识分子;二是功底深厚的资深大律师;三是兼具学术洞察力与思想深度的卓越学者,其代表作《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是民商法学习者的必读书目。本次讲座围绕商事主体与商事交易两大核心主线展开,直击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根本问题。在商事主体层面,学者和实务人士应当关注英美商事组织的制度逻辑与控制权设计原理,各类商事组织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演化、竞争与融合,从而形成当下的组织法规则。在商事交易层面,契约与组织存在相互嵌入的关系,其并非民法中扁平化的一对一交易,而是呈现出结构化、多层次、链条化的特征。对于差额补足、融资性贸易、结构性资管等复杂交易形态,都需要运用商法思维与结构化视角才能准确解读其法律本质。

昝强龙副教授表示,他在本科时便研读了王涌教授的博士论文,深受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应如清泉般清晰透彻”的理念影响,多年来始终将这一要求作为自身治学与教学的行为准则。他高度认同王涌教授关于商法思维与商法规则应具有特殊性的核心观点。本场讲座结合典型商事案例,对通谋虚伪、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民法基础制度在商事场景的适用边界进行了深入分析。以自然人为原型构建的民法效力规则,在商事组织中适用存在天然差异。民商法学习不能空泛谈论民商合一与分立,而应回归具体规则的制度本源,精准把握商事特别规则的适用边界。
陈大创老师回忆了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时抢选王涌教授课程的经历。他指出,本场讲座打通了民法与商法的内在理论脉络,民商法学习应兼顾“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解决商事实践问题绝不能割裂民法基础与商事规则,应当打破学科标签化分割的极端认知。王涌教授深入阐释了商法相对民法的独特规则与商事交易的特殊底层逻辑,强调应尊重商事主体的交易创新、审慎划定司法介入的合理边界。他还结合讲座中提及的通谋虚伪规则适用、民商事裁判尺度变动等内容,分享了自身教学研究中的困惑,热切期盼王涌教授后续能多分享实务经验与研究成果。
李金镂老师表示,本场讲座充分印证了民商法基础是贯穿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内核,其价值不仅体现于民商事诉讼,在刑辩业务中同样发挥基础性作用。她就《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营业权的确立问题向王涌教授请教,如果不确立独立营业权能否认定经营活动损害并请求赔偿,但这可能会在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论证上给当事人增加难度。

罗伟恒老师对王涌教授的精彩讲座致以诚挚感谢与崇高敬意。从讲座主题和讲授方式可以看出,王涌教授其人有才有趣,讲座内容有容量也有强度,为在场师生带来了极具说服力的知识输入。他同时提到,讲座中提到的关于营业权认定的问题,亦是自己正在深入思考的问题。
吴震宇老师分享了两点重要收获:一是关于商事合同撤销或无效后返还难题的观点,让他认识到无因性在合同双方关系中同样具有重要价值,为不当得利中“更有所取得”的相关理论问题提供了论证支撑;二是讲座中提及的通谋虚伪规则适用、股权代持、票据清单交易等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国立法与司法在相关规则适用上仍存在不足,这既体现了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差异,也是民事立法和司法裁判需要完善的方向。
旷涵潇老师结合自己十多年来追随王涌教授学习的经历分享了三点体会:一是注重对民商法基础性概念的理解,这不仅是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的基础,也是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必备要求。二是注重实务与学理的交融,不能将二者割裂。三是注重思考法律问题的本质,王涌教授在讲座中提出“迈向方法论自觉的公司法解释学”,其本质应当是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组织法思维。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慧芳律师表示,本场讲座深刻传递了“法律人的核心武器是法律与法理,而非人情世故”的执业理念,王涌教授不循世俗规则、坚守法律底线的风骨与刻在骨子里的勇敢,是法律人最珍贵且难以复刻的品质。王涌教授打破民商法与刑事辩护的专业壁垒,跨领域深耕实践、实现法律思维多维融合,既彰显了学者的专业高度,更立起了法律人坚守法治信仰、保持清醒锋芒的精神标杆,为当代法律人职业修行与专业成长指明了发展方向。
国际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赵胤然同学向王涌教授提出两个专业问题:一是应当如何妥当实现商法概念从民法科学中的独立剥离;二是针对商事交易无因性,除维持现有交易状况外,法官是否还需作出其他规制,是否需要借鉴德国法的无因性理论,为其配套相应的债权适用规则。王涌教授认为该同学提出的问题十分深刻,并围绕民商法关系的核心争议作出了系统回应与专业解答。
讲座尾声,吴京辉教授作总结致辞。本场“商事诉讼与商法思维”专题讲座,从组织法与行为法双维度系统阐释了民商法的内在逻辑,深入解读了营业、财产等核心概念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价值。王涌教授结合实务案例,传递了“以法律思维发现法律、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理念,展现了严谨谦和的学者风范。在场师生收获颇丰、意犹未尽,热切期待王涌教授再次莅临讲学。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审核人:侯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