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办法(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年第29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法学学科建设,培养综合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根据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是学校以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从本校每年招考新生中遴选优秀人员,委托法学院进行重点培养的特殊教育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的教育培养,以同级法学专业全程培养方案为基础,增设案例研习实验课程,采取校内校外双导师指导模式进行。
第三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的遴选应当遵循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法学院成立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的组织保障工作。
第五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遴选对象为当年本校新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公安类学生、艺术类学生、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和文澜学院学生除外。
法学院可以根据学院培养管理需要调整每年招录计划数,但应报校务会通过,并当在考试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申请报名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身心健康,自主学习能力强;
(二)对法学专业抱有浓厚兴趣;
(三)语文、数学、英语任意两科高考单科成绩在120分以上。或在高中期间获省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出版过著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
上述成绩以卷面满分值150分为标准。部分省市卷面满分值若不为150分,则按相应比例折算;
(四)在语言、逻辑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可不受第三项条件限制。
第八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审核、笔试、面试、公示、公布等。
第九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当在报名开始前三日发布考试公告,指导学生参与当年度“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遴选。
第十条 自愿报名学生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按照考试公告要求及时上交至法学院。
第十一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工作小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笔试人员名单,并在笔试两日前公布。
第十二条 笔试成绩应当在考试完毕两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面试人员名单根据笔试成绩排名顺序确定。
面试着重考察学生知识结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以及个性
品质。
第十四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当在面试完毕次日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录取名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信息应当及时、充分的在学校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布,确保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遴选工作接受学校纪委部门严格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