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共研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立法

发布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970

11月26日至27日,中国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立法研讨会在武汉举行。本次研讨会会期两天,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孙若军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蒋新苗教授,中华女子学院李明舜教授、林建军教授、但淑华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薛宁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王洪教授,厦门大学何丽新教授、蒋月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叶英萍教授,吉林大学李洪祥教授,苏州大学张学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黑龙江大学王歌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汉副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丁慧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张伟教授、高丰美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许莉教授、李霞教授,贵州大学刘淑芬教授,扬州大学李秀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温世扬教授、张作华副教授、孟令志副教授、高庆凯副教授、李强博士、夏昊晗博士、刘征峰博士等婚姻法的知名教授、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共30余人参会。与会人员以“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立法”为主题,共同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开幕式上,我校副校长陈明进行欢迎致辞,我校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担任主持人,夏吟兰教授就婚姻法立法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发表看法,扈纪华主任简要陈述民法典立法情况。

研讨会由八个部分组成,与会专家学者以“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立法”为主题,围绕通则部分、结婚部分、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外财产关系部分、夫妻财产制度部分离婚部分、亲子关系部分、收养部分、监护部分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讨交流。

                                          

  

通则部分的讨论中,陈汉副教授与我院刘征峰博士共同对通则部分内部争议点、起草思路、反馈情况做简要汇报。林建军教授就婚姻的终结、婚姻法基本原则、民俗中“亲家”的定位、家庭关系的主体性、计划生育原则的定位等方面发表见解。李秀华教授认为放开二胎政策不代表计划生育的废除,血亲的计算如何表达问题亦有探讨空间。其他与会专家也就各通则条款发表意见与建议。

婚姻部分中,马忆南教授简要讲解起草情况,并就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产变动、法定婚龄降低、晚婚晚育删除和近婚范围做缩小界定等问题进行阐述。与会学者陈说意见后,龙翼飞教授做尾辞。

                                       

  

蒋月教授介绍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外财产关系部分的条文起草情况。随后与会人员就择业自由权的表述、夫妻住所决定权、婚姻共同生活权实际操作、重大事务知情权中重大的范围及救济方法、平等生育权与妇女保护原则、配偶遗产继承权、同居义务的终止情况、生育权效力及细化、家事代理权、夫妻债务法条位置归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责任财产的范围设计、家庭财产制设立与否、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等问题交换意见。

在夫妻财产制度部分,龙翼飞教授对该部分各条文起草情况做说明,雷明光教授指出知识产权的期待权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场学者就共同财产的来源、行权规则及限制、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归属的推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归属及行使、举证责任的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紧急处分权、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协议限制离婚的承认、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博弈权衡等问题作充分讨论,并在比较劳动所得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制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与表决。

                                     

  

27日上午,薛宁兰教授论述亲子部分的起草情况,教授从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等方面论证父母与亲生子女的规定情况,又提出父母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遵循以亲本位的立法原则。王洪教授为起草情况做补充,从具体条款出发,论证父母与养子女,继子女的拟制亲自关系在法条中的权益保护。学者们对亲子部分条文逐条分析,论述建议。

关于收养部分的研讨会由张学军教授主持,李明舜教授陈说该部分的起草情况。雷明光教授就相关情况进行补充。学者们对起草部分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扈纪华主任就蒋新苗教授的建议补充完善,小组成员之一林建军教授也对意见建议作出相应解释。

                                                    

  

27日下午,监护组就其修改意见对监护部分条文表述报告。陈苇教授指出现有监护体系、立法用语有些许瑕疵,关于监护措施层级应当意定优先于法定,未成年人监护与保护、成年人的保护、委托监护等尽量坚持未成年人有利原则。与会人员就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事务的明确、父母责任与其他监护人责任的区分、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法院宣告、委托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监护部分与民法总则关系的协调与衔接、成年人监护的类型化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

                                       

  

闭幕式由蒋月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李明舜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致辞,宣告为期两天的研讨会至此正式落幕。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