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茨•拜尔茨教授主讲“法律东方主义”

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1042

通讯员(郑文莉 顾佳羽 俞梓航 刘 佳921日晚,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莫里茨·拜尔茨教授主讲的“法律东方主义”讲座,在我校文治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张青波副教授主持,众多法学院学子到场聆听。

  

  

在张青波副教授对莫里茨·拜尔茨教授进行了简要介绍之后,讲座正式开始。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法律东方主义——一个概念及其对东亚法律理解的启示。

讲座伊始,莫里茨·拜尔茨教授向我们分析了西方人对于法律在“东方”的存在形象,接着他介绍了美国学者络德睦教授在其著作《法律东方主义》中对美国如何研究中国法律的考察,同时提出了络德睦在书中所体现出的洞察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概括以及“法律东方主义”其中的观点对东亚法律的理解有哪些启示这两个问题,并对其作出了解答。

  

  

对“法律东方主义”进行介绍是莫里茨·拜尔茨教授此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在文学学者爱德华·萨义德的“东方主义”研究中,“东方主义”是文化理论与后殖民主义的经典学说,是主要流传于阿拉伯地区的解构东方的欧洲话语。东方主义与其说是东方的事实存在,不如说是欧洲为了统治而创造的知识,它是一种构造,是一种比单纯的谎言更可怕的东西。西方对东方的文化霸权是“法律东方主义”形成的另一形成原因,东西方处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西方优越而东方被动落后使得殖民主义合法化,甚至在殖民主义结束后,直到今天,这种反响仍然强烈地影响着西方乃至东方自身的“东方”观念。不过,莫里茨·拜尔茨教授也提醒大家现代东方则是参与着自身的东方化,东方主义不再仅仅是过去的民族中心主义。这种观点在法律上的应用以及美国人对中国法律的想象则是莫里茨·拜尔茨教授为我们介绍的另一内容。

在法律东方主义的进程中,以中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亚洲东方,法学家们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思考。在对中国和日本对“法律东方主义”的差异解析、适用时如何解决纠纷中的个人权利问题的分析以及在现实中如何适用的解释中,莫里茨·拜尔茨教授以公司管理为例进行详细阐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东西方都有其法律体系,二者都应当是适合国情与时代的,针对很多对于欧美国家的法学方法论的借鉴,莫里茨·拜尔茨教授也强调,成功并不仅仅依赖制度,时代与民情也是重要的因素,东西方都应该在现实的基础上相互学习借鉴。

  

  

讲座最后,张老师对莫里茨·拜尔茨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简要的解释与总结,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与拜尔茨教授进行探讨。讲座的最后是提问环节,莫里茨·拜尔茨教授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作答,现场交流讨论气氛融洽。讲座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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