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w教授主讲:英国法律制度及合同法概论

发布时间:2019-10-30浏览次数:623

通讯员(李子扬 张添娇 韦 嘉)1025日上午,由英国谢菲尔德大学Andrew Johnston教授所主讲的题为“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System and Law of Contract”的讲座在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我院张珍星老师担任主持人。



在张珍星老师向到场学子简要介绍Andrew教授的重要成就与著作后,讲座正式开始。



Andrew教授首先对英国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渊源及其层级进行介绍。英国法的渊源及其层级次序分别是:欧盟法律、《欧洲人权公约》、宪法、成文法及授权性立法、判例法。Andrew教授指出,为适应社会现实需求,由英国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令开始涌现。成文法令的有效实施仰赖于英国法院对其进行解释,这对英国法院职能的行使带来较大挑战:其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想要有效解决宪法问题存在一定困难;其二,既有判例法可能会对相应的社会现实进行规制,此时法院必须决定英国议会是否有必要依据判例法实践来改变现行立法;其三,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不确定性使得对其自身的修正、完善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成文法律规则难以适应不断推陈出新的社会技术变革。Andrew教授认为,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调整以满足民众需求。期间,与会学子就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问题分别向Andrew教授提出疑问,教授也分别予以回应。



例如,Andrew教授指出,就成文法的拟定和目的来讲,在根据社会现实需求制定法律时,应考虑法律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及其在未来适用时的可行性。

之后,Andrew教授就英国法院如何对法律进行解释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他指出,英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通常适用如下两个基本原则:文义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为使学生们更加清晰地理解英国法院如何具体适用这两个解释原则,Andrew教授运用多个实际案例分别对文义解释规则、黄金规则、伤害规则进行介绍。

接下来,Andrew教授介绍了普通法中独具特色的“遵循先例”原则。他指出,英国法院通常会依据在先判例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来作出相应的判决,即“遵循先例”。其中,区法院法官必须遵循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在先判例;高等法院法官必须遵循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在先判例;上诉法院法官必须遵循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在先判例。然而,遵循先例原则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例如,最高法院法官在极为有限的情形下会推翻其作出的在先判例。此外,他指出,在先判例中具有未来约束力的判决部分被称为“实质理由”。对“实质理由”的识别具有一定难度,可通过案件阅读和在后判例所遵循或辩论的观点来确定。他进而指出,在面对在先判例时,法院可以遵循、区分或推翻。当然,法院在作出相应决定时,必须考虑到该判决对当事人和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通过其作为先例的运作)。

最后,他还提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形式主义者认为法官没有真正的自由裁量权;批判的法律理论家则认为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社会、政治、公共利益政策等各种因素做出决定,然后通过参考以前的案例使其决定合法化或正当化。尽管英国法官倾向于宣称或“发现”法律,但大量英国法律实际上是由法官制定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

会议尾声,Andrew教授向与会学子简要介绍了谢菲尔德大学及其法学硕士进修项目,并鼓励、欢迎我校学子前往进修。



最后,张珍星老师邀请在场学子与Andrew教授合影留念,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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