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征稿启事

发布时间:2025-04-02浏览次数:12

长江大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的“国之大者”。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11月4日至6日视察湖北讲话中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指示和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决定共同举办第四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如何通过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做好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提升长江流域的生态承载力,涉及大量的环境资源法律课题,需要深入开展研究。为此,第四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面向海内外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诚征佳作,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本届论坛拟定于2025年11月下旬在湖北武汉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部分优秀作者将受邀参与论坛发言交流。现就征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选题方向

以“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与创新发展”为主题,采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就法典编纂应如何回应修复长江生态与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长江保护法》与流域保护地方性生态修复法规的衔接与融合、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中修复法律责任的创新与发展等问题展开研究。参考选题方向与说明如下(可不受此限):

(一)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1. 生态修复理论与实践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位置,因此,开展生态修复理论与实践研究对做好长江大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能够为完善生态法治体系、推动长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 《长江保护法》与地方性流域生态修复法规的衔接与融合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特别法,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其与地方性流域生态修复法规的衔接与融合问题亟待深入研究。长江流域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但现有研究多聚焦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价值与管理体制创新,对其与地方性法规的协同机制探讨不足。因此,研究《长江保护法》与地方性流域生态修复法规的衔接与融合并给出具体建议具有重要价值。

3.《长江保护法》生态修复规范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性专门法律,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在法律适用中仍面临诸多疑难问题。特别是跨区域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修复责任分担存在诸多争议。如何解决《长江保护法》生态修复规范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给出具体建议。

4. 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创新与发展

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创新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判决效能受限,实务中存在重赔偿轻修复、修复方案多概括笼统、生态修复费用存管混乱、监督缺位导致仅执行而难有效果等问题与不足,系统研究长江大保护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5. 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基地实质化运行的体制机制研究

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基地作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重要实践形式,近年来在长江流域迅速发展,成为实现生态修复责任的重要载体。然而,当前基地的运行仍面临多元主体的权责分配、跨区域协同等诸多体制机制问题。研究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的实质化运行体制机制,对于完善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体系、推动长江大保护形成齐抓共治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1.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流域立法统筹构造研究

随着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构建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范围模糊、资金保障不足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现有研究虽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理基础、法律定位及制度构建有所探讨,但多集中于单行法层面,缺乏对法典化路径的系统研究。开展“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究对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当前生态修复流域协同立法虽有实践,但立法模式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在生态环境法典时代,急需研究生态修复流域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机制,这对完善流域立法体系、提升流域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 生态环境法典编篆背景下区域、流域立法的新发展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我国区域与流域立法呈现出系统性整合与协同创新的新发展趋势。法典编纂通过“适度法典化”模式,流域及区域立法(如《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作为法典生态保护编的组成部分保留,但需提炼共性规则并修订,以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在法典框架下需平衡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原则,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法律冲突,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

3.数字长江生态修复环境数据的法律规制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广泛应用,数字技术赋能已成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趋势。《长江保护法》虽对流域信息共享和监测网络建设提出了要求,但对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及责任机制尚未明确。技术赋能下的长江生态修复环境数据治理可能导致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问题,影响环境修复责任履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研究数字长江生态修复环境数据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新的环境法治课题。

4. 破产企业环境修复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破产企业如何承担环境修复法律责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这对于完善环境责任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色破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有创见的观点。

5. 环境修复义务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衔接的体系化研究

司法实践中,破产企业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破产法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破产企业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涉及环境法与破产法的交叉,现行法律框架下,环境修复义务的强制执行机制尚不完善,导致环境责任在破产程序中难以落实。此外,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存在冲突,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修复费用的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开展交叉研究,并提出具体建议。

6.长江生态修复与类别股的绿色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研究

长江生态修复是实现流域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生态修复与绿色功能转型的协同路径亟待明确。绿色类别股通过差异化股权设计,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吸引投资者参与生态修复和低碳转型项目。开展这类问题研究对于优化长江流域公司治理结构、压实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三)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具体法律问题研究

本部分选题思路建议青年作者参考,鼓励小切口研究,以小见大。以“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研究”为例,可以从以下角度选题:

1.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标准化、类型化与体系化研究

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直接关系到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实施效果。当前,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类型划分不清以及责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生态修复工作难以高效推进。开展环境修复责任的标准化、类型化与体系化研究,既可有效提升长江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能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

《民法典》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纳入侵权责任体系,明确了环境侵权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义务。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其在实践中存在实现机制不完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等问题,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因此,研究环境法中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对于厘清其法律属性、完善责任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从“纸面上的义务”转化为“行动中的责任”对做好长江大保护十分关键。

3.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信托制度构建研究

当前,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面临着来源单一、管理模式混乱、使用效率低下、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不仅制约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影响了生态修复资金的安全与效益。信托制度具有资金管理专业化、独立性强、监督机制完善等优势,能够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中的诸多问题。请认真研究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信托制度的构建,并就完善生态修复资金保障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等方面提出可行的具体建议。

4.环境修复方案司法判项表达的范式构建

《民法典》第1234条虽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修复责任的性质、适用路径及具体表达方式仍存在争议。此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修复费用中心化”倾向,导致行为修复的本质被弱化。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制约了环境修复责任的有效落实。有必要认真研究环境修复方案司法判项表达的范式构建,在修复责任的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方式缺乏规范性、修复方案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5.长江生态承载力视阈下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发展

替代性修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概念界定不清、适用情形不一、修复方式不明等问题,导致其司法适用和技术实施中存在较大困境,难以充分发挥其生态修复功能。另外,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实践,如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虽在部分地区有所探索,但缺乏系统性总结和规范性指引。有必要从提升长江生态承载力的角度研究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发展,提出体系化、标准化、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6.长江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制度供给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替代性修复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修复方式,其制度供给的完善性与科学性日益凸显。开展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制度供给研究,对于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推动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与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总量平衡,还能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7.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监督的协同机制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监督机制存在主体分散、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落实,修复资金使用不规范、修复效果难以保障等情况时有发生。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监督的协同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可以为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长效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8.环境修复方案的评估验收机制

当前,环境修复方案的评估验收机制存在评估标准不统一、验收程序不规范、多主体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修复效果难以有效保障。现有研究多集中在修复责任的理论探讨上,对评估验收机制的系统性研究相对薄弱。环境修复方案的评估验收机制研究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推动修复责任从理论走向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可以为提升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制度建议。

二、论文征稿要求

(一)截稿时间

2025年8月31日

(二)投稿要求

1.论文应当立论科学、论据充足、论证严密、层次清晰、语言流畅,尤其欢迎贴近司法审判实践脉搏、具有学术深度和实践应用价值的文章。稿件篇幅以1万到1.5万字为宜,特别优秀稿件不限。

2.论文投稿请通过互联网登陆地址进行投稿:http://119.97.184.150:8080/cjdbh(平台开通时间段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进入后选择“湖北法官进修学院论文提交及评审平台”网址,注册账号后进入登陆系统按照提示步骤提交论文。

3.所有投稿应符合国家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认学术规范要求。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体例参照《中国法学》。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文章标题:黑体、小三、居中;作者姓名:宋体、小四、居中;正文:宋体、小四、两端对齐,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字体与正文一致,内容提要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文章中的一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注释:宋体、小五。

4.本次征稿实行匿名审稿制度,请将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位、职称、研究成果等)、通讯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和基金项目等信息,另页单独注明,正文中不要出现任何个人信息。

5.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文集编辑委员会对拟用稿件有权修改、精简或者删减。所刊文章,均不代表主办方的观点,文责由作者自负。除作者特别说明外,其文章均为其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单位、职务无关。

三、案例分析征文要求与稿件格式

(一)征文要求

1.案例分析稿件应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的深入分析,包括长江大保护中环境资源审判中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案例分析。未审结的案件不能作为编写来源。案例分析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彰显公正与效率,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所推荐案例分析具有指导性、典型性、标杆性,对立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指导审判实践和丰富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2.稿件请发送至307158716@qq.com(建议投稿后与杨士民电话确认),截稿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

(二)稿件格式

推荐参评案例分析以电子版(WORD文档)报送,报送稿件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文档名称包括:省级地域名称、案例分析文章编号(代表推荐程度)、专业方向、作者姓名(合作论文需注明每位作者)、稿件主标题,各要素之间用“-”连接,例如:武汉1-民事-王XX-A诉B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案。

2. 所有投稿应符合国家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认学术规范要求。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体例参照《人民司法• 案例》。案例分析正文之前附3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为提高案例分析的可读性,正文总字数不得超过6000字,其中基本案情部分应当对审理查明事实有针对性地概述,字数不得超过2000字,案例分析部分应当紧密围绕裁判要旨进行分析和阐释,字数一般不超过4000字(含注释)。注释使用脚注。不符合格式和字数要求的案例分析不予评审。

3.对自然人当事人,应当做隐名处理。隐名方式一般为“姓氏+某(某)”例如,王军,隐名为王某;王建军,隐名为王某某。一篇案例分析中有两位以上同一姓氏当事人的,隐名为“姓氏+(某)甲、乙......,等”。例如,王军、王伟等,隐名为王甲、王乙;王建军、王建伟,隐名为王某甲、王某乙等。

4.案例注解部分请采用一级、二级、三级标题的格式,比如,一、(一)、1.,以此类推。

5.来稿应确保引用资料文献的准确性;来稿中有图表、图片的、要确保图表、图片的清晰性和客观性。

6.来稿所涉及人民法院名称、裁判文书号、裁判作出日期、审判人员姓名等必须与相关裁判文书完全一致,并附相关裁判文书。

7.来稿文责自负。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文集编辑委员会对拟用稿件有权修改、精简或者删减。所刊文章,均不代表主办方的观点,文责由作者自负。除作者特别说明外,其文章均为其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单位、职务无关。

8.本次征稿实行匿名审稿制度,请将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位、职称、研究成果等)、通讯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和基金项目等信息,另页单独注明,正文中不要出现任何个人信息。

四、调研报告征文要求与稿件格式

(一)征文要求

1.调研报告针对生态环境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成果。对长江大保护司法领域的特色亮点有总结提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客观分析,所提的意见建议有决策参考价值,可以是对实践的认识和思考,也可以是对理论的探索与研究。要求主题鲜明,结构严谨,数据准确,文字精练,内容不得涉密,无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内容。

2.来稿文责自负。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文集编辑委员会对拟用稿件有权修改、精简或者删减。所刊文章,均不代表主办方的观点,文责由作者自负。除作者特别说明外,其文章均为其个人观点,与其所在单位、职务无关。

3.稿件请发送至307158716@qq.com(建议投稿后与杨士民电话确认),截稿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

(二)稿件格式

推荐调研报告以电子版(WORD文档)报送,报送稿件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题目自拟,字数一般在4000-8000字以内,行距固定值30磅,题目(居中,华文中宋2号,加粗)与正文间空一行,一级标题黑体3号,二级标题楷体3号,正文仿宋3号。

2.本次征稿实行匿名审稿制度,请将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位、职称、研究成果等)、通讯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和基金项目等信息,另页单独注明,正文中不要出现任何个人信息。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田 淼 (027)87220542 18186080339

段 青 (027)87220169 18186080169

杨士民 (027)  87220612 19823302108

第四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组委会

2025年4月1日

审核人: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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