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术前沿专题讲座(第15期)“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争议解决与案例解析”顺利开展

发布者:胡颜发布时间:2026-04-19浏览次数:24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洪艳蓉应我校法学院商法学科团队和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邀请,于2026413日下午到我校,在南湖校区文湛楼309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开展商法学术前沿专题讲座“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争议解决与案例解析”。本场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侯卓教授主持,我校商法学科徐强胜教授、吴京辉教授、温长庆副教授、刘丹妮老师、李胡兴老师、旷涵潇老师以及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沈友平老师担任与谈人。本场讲座吸引了数十名学生到场学习。




活动伊始,侯卓教授代表法学院对洪艳蓉研究员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指出,洪老师长期深耕金融法、证券法与资产管理法领域,在国内权威刊物发表涉及基金托管人、资产证券化、公司债券等主题论文多篇,兼任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审理过百余件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理论造诣深厚、实务经验丰富。本次讲座紧扣私募基金行业前沿与基金纠纷的裁判重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洪艳蓉研究员基于长期仲裁实践及其对典型案例的研究,依照现行法律规范与监管框架,从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与争议特点、争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思路、典型争议解决与案例解析三个层面展开系统讲授。

首先,洪艳蓉研究员介绍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与近年来的基金争议特点。洪老师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与法律关系结构,并对公募与私募基金作出规范界分,细致梳理了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三类基金的法律构造、适用依据以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统计数据与仲裁实践,她指出我国近年来的私募基金争议呈现出以下特点:标的额大、违约纠纷占比较高、基金投资与退出阶段纠纷集中、保本保收益纠纷较为常见且承诺形式多样、纠纷采取仲裁解决方式比例高、判决执行到位率偏低等。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到位、基金募集宣传与实际运作差距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退出与清算困难、托管人责任被不当扩大等方面。

其次,洪艳蓉研究员深度分析了私募基金争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思路。《民法典》《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是基金组织关系建构的法律基础。《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基金业的基本法,但其主要内容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更多地留给市场自治,基金合同优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基协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体系。结合上述法律规范,洪老师提出基金纠纷裁决的五步法:一是解析基金结构以明晰法律关系;二是厘清法律适用范围并尊重基金合同约定;三是厘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专业机构的义务与责任,坚持过责相当与买者风险自负;四是尊重基金行业惯例,纠偏失衡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发挥裁决的示范功能,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她就基金的组织形式识别、监管规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疑难问题作出拓展分析。

最后,洪艳蓉研究员结合私募基金“募---退”四个主要环节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典型争议的解决方案。在募集阶段,重点关注了投资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与否对基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募集说明书的约束力、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与责任、基金分期募集与公平对待投资者等问题。在投资管理阶段,重点关注了基金投资目标与投资路径、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的标准、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受托关系及责任属性与承担等问题。在退出阶段,重点关注了基金份额的自动赎回、基金未清算时的损失推定、基金管理人的先行赔付、第三方提供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基金清算僵局的解决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基金争议的裁判规则与责任认定依据。

与谈环节,各位与谈人依次结合自身研究、教学与实务经历展开深入交流。



徐强胜教授指出,本次讲座融贯学理、裁判与立法,对基金主体构造、投资者保护、托管人责任等问题的阐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信托、合伙、公司三类组织形式在基金场景中出现规则适用冲突,采用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在登记、财产独立性、股权确权等方面仍存在较多制度障碍。对此,应借鉴比较法经验赋予基金财产更清晰的法律地位,突破传统民法思维定式,回归商事逻辑完善私募基金法治体系,实现行业发展与投资者公平保护的动态平衡。



吴京辉教授结合自身审理基金仲裁案件的经历指出,私募基金案件复杂疑难,而公开的裁判文书极少,这使得纠纷解决与相关学术研究长期面临资料匮乏的困境。洪老师针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的体系化思路与框架,澄清了实践误区,拓宽了办案视野。金融法教学存在内容偏传统、实践性不足等问题,洪老师以仲裁实践反哺教学、以典型案例贯通法理规则,为课堂教学内容更新、体系化讲授、实务能力培养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思路与指引。



温长庆副教授围绕基金登记与确权、“合同优先”原则的适用边界、投资者保护定位、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及监管规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核心问题,分享了学习体会。他认为,本场讲座打通了金融实务、争议解决与民法理论的瓶颈,对解决金融法实践与理论脱节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刘丹妮老师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与课堂教学实践,分享了我校在金融法相关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探索中的经验与困境。她认为,洪老师提出的以真实案例和裁判规则为支撑的研究与教学模式,对完善金融法课程体系、强化实务教学、提升学生专业应用能力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

李胡兴老师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研究视角,就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流转与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交流。他结合三类基金组织形式差异及比较法经验,分析了统一登记体系的现实难度,探讨了私募基金服务统一大市场可行路径。

旷涵潇老师认为,洪老师的讲座精准地把握了金融业务与仲裁实践的焦点,其对于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的分析框架,以及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与责任特殊性等具体问题的分析,都值得进一步学习与思考。洪老师的研究方法和治学态度,为青年学者深入金融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示范与指引。

沈友平老师认为,本次讲座清晰地展现了民法、信托法、公司治理、金融监管与私募基金之间的关联,打破了单一部门法的研究局限,为自己打开了全新的研究视野,有助于后续拓展研究领域。

讲座尾声,侯卓教授作总结致辞。他表示,本次讲座立足规范文本、紧扣仲裁实践、聚焦裁判规则,体系化阐释了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洪老师的既有研究成果与现场讲授突出了专业性、实践性与指导性,对我院商法与金融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经过一下午的深入交流与讨论,本次学术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审核人:侯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