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监考教师职责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4-02-25浏览次数:374

       为严肃考场纪律,协助校有关部门做好考风考纪工作,法学院特就监考老师职责作出如下规定:

     一、监考工作请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

     二、监考人员一旦排定,不得随意调换。

     三、所有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四、按时准确领取试卷,考试过程中要认真登记参考人数,并将登记情况
详细记录于《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考试结束后要准确及时的上交试卷。

     五、在登记参考人数的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考生身份,如发现学生未带考试
证或身份证、阅览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的,报考试主管部门。

     六、监考人员须指导学生隔行就坐,不允许非本考场的学生到本考场考试。

     七、在核实考生身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代考嫌疑的,应在稳定考场秩序
的同时,及时报学校考试主管部门。

     八、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如发现有作弊动机者,要注意警示,以防止舞
弊行为发生;发现作弊者,要认真准确地将作弊情节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对所有考生作弊的证据要如实收缴并作细致登记。

     九、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应有两名监考老师的签字。

     十、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交卷份数,并连同一份《考场情况
登记表》和考生名单装入试卷袋中,按要求密封试卷后,由主监考交课程所在学院,另一份《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违纪考生试卷和作弊材料交教务处考场巡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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