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10-15浏览次数:557

第一条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和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2008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组通字[2008]27号)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就业和到村任职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关于切实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南大党字〔2005〕40号),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作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西部、基层、农村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公告栏、宣传橱窗等渠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农村就业的政策,通过跟踪调查,大力宣传我校毕业生在西部、在基层、在农村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唱响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农村就业的主旋律,在全校营造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西部地区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为农村乡镇、中小城市街道社区和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同时也包括自主创业。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优惠措施和奖励规定适用于毕业当年6月30日前到西部、基层就业和选聘到村任职工作以及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对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到西部、基层就业以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和优惠政策如下:
1、对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学校授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对选聘到村任职工作的毕业生按照其工作期限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按照其服务期,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2000元。其中第一年奖励金在毕业生离校前由学校集中发放,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凭毕业生任职工作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发放。
3、对非西部地区生源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给予奖励:到西藏自治区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贵州省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到西部其他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和到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到上述地区以外的农村乡镇、中小城市街道社区、县以下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2000元。
4、对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毕业后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自愿到西部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就业者及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南大学字 [2007]20号)有关规定办理。
5、对毕业当年已经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志愿服务者,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待其服务期满后,可回学校继续攻读硕(博)士学位。
6、对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后3年内以及到西部基层单位就业和到非西部地区农村乡镇、中小城市街道社区工作满2年后3年内的毕业生,表现良好,原单位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可享受初试总分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为:单科、总分均达到国家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优先录取;单科达到学校专业复试分数线,总分未达到专业复试分数线者,总分加10分;总分达到学校专业复试分数线,单科未达到专业复试分数线者,单科破格降5分。
同时学校每年各拿出2至3名硕士研究生单考指标分别招录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表现优秀、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7、对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可迁回原籍,也可保留在学校所在地人事代理机构。对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和党团关系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办理。
8、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到西部、基层就业、创业或志愿服务的证明,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登记表》;
2、各学院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汇总核实后报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确定初步表彰名单和标准,并报学校批准;
3、学校在毕业典礼上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学校对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实行定期跟踪回访制度,关心毕业生在基层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鼓励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
 
第八条 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其最低工作年限应达到2年以上;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含“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应按协议完成服务期。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奖励金并取消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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