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5浏览次数:120

 

法学院各单位:

  接学校科研处通知,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 [2010] 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2010年度一般项目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9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7万元;为支持西部与边疆地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本次项目继续设立西部与边疆地区项目,不单独组织申报,申报条件与评审具体事项与一般项目相同。

  本次项目不设申报指南,申请者应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围绕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申请者应认真查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以往有关立项资料,切实注重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24)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三、申报要求

  1.一般项目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申报,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者限报一个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2.申请者除符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副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011以后出生);

  (3)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者,须在《申请评审书》后附上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申请评审书》中的其他来源经费栏。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07年(含)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等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

  四、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

  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和程序如下:

  12010年度一般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启用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程序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4月12日开始项目网上申报。申请者可登录社科网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申请评审书》一式两份,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书的电子文档。
  4.我校本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1日。请各申报老师将纸质《申请评审书》一式两份于申报截止日前送交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五、其他要求

  1.网上提交的《申请评审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件数量与内容要确保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2.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不得出现申请者学校、个人等有关信息,否则作废。

  3.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4.各申报者应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注意项目申报质量。如违规申报,教育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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