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组织申报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3浏览次数:86

 

法学院各单位:

    接学校科研处通知,“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业已开始,根据《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我校申报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予以重视并布置好此项工作。

    一、申报基本条件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科学研究要体现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要求,要为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二、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凡武汉地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在20081120091231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在依法成立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年鉴、科普读物、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2.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

     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4.取得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5.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市外公民合作取得前款所列成果,在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三)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四)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五)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七)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八)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九)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十)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

    三、申报要求

     1、申报者请按要求认真填写《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见附件),用A4纸打印一式6份,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2、申报成果原件及附件: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及复印件(杂志封面、目录、全文)4份;著作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5份。

     3、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须提供证明材料和复印件;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的成果,须提供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五份。

     4、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请申报者做好备份,评奖办公室不退还参评材料。

    四、申报时间和评审费

     1、申报截止时间:请申报者于201079前将申报材料送交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2、评审费:著作类成果300/项,论文类成果200/项,由申报者自理。

 

     附件: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doc                    

 

 

                                                        法学院科研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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