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海教授精彩讲述
李教授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向我们解读了普通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他首先从三个方面对普通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一是普通法是法官之法,不是议会之法。他引用音乐学家王洛宾收集西部民歌小调创作成名曲的例子,提出普通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是草根和精英共同智慧的结晶”。二是普通法是救济之法,而非规范之法。他认为普通法不是告诉人们如何行使权利,而是为了救济已有的权利。通过介绍英格兰土地流转的例子,他指出普通法作为救济之法的意义在于其塑造了民众利用诉讼维护权利的品质。三是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他对许霆案进行了分析,指出对于复杂的现实案件,我们需要考虑具体案件中特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仅仅根据抽象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判决,这也体现出普通法适应性与开放性的特点。
讲座现场
李教授指出,经典普通法理论真正的来源在于普通民众的习惯规范,普通法是理性之机制,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可靠的规则,由此得出普通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的结论。最后,李教授从实体性内容和价值取向的角度分析了普通法的内涵,他指出:“普通法从日耳曼法那里继承了许多实体性内容,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和人权。普通法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制度,但更应该是一种方法。”
合影留念
李培锋副教授、李栋副教授分别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其中,李栋副教授充分肯定了普通法的重要性,认为其对于大陆法系的法科学子来说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在答疑环节中,李红海教授针对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的普通法对于中国有何借鉴意义和陪审团的发展现状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文字:崔琳娜 卢莉莉 摄影:李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