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在我校首义校区文润楼303教室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宪法学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是:“用宪法观察世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南京师范大学贺日开教授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受邀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我校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几位老师慷概激昂的讲述,让现场的同学们热情高涨、备受启发。
4-11文润303三位学者讲座
在胡弘弘教授对三位知名教授做了详细的介绍后,首先由马岭教授对“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变迁”这一课题进行深入探究。
马岭老师发言:“不知大家有没有感觉到我们国家现在正发生着一场巨大的宪政变革,从国家主席制度这一角度来看,《1982年宪法》中对国家主席的设置是一种虚权,国家主席只是行使一些程序性和礼节性的事务,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80条和第81条,一条规定的是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一条规定的是对外职权,国家主席必须根据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职权,而不可以独立行使,为什么如此?从历史的角度解释,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在这个体制之下其实是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漏洞的,在这个体制之下,国家主席的位置与职权并不明确,这就为国家主席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空间,他可以实权,也可以虚权,这都由他来解释,从另一个角度说,不论国家主席是实权还是虚权,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治组织形式是不会发生丝毫改变的,即使现在,我们进行所谓制度上的改革,其实也并未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只是在国家主席与人大之间的关系在不停地进行调整。那么以1954年宪法为例,国家主席设置的最大特点是“形虚实实”,即形式上是虚的,而实质上是实的,这句话怎么讲呢?最关键的是《1954年宪法》的第43条,其中涉及到国家主席的一项职权,就是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其中规定国家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那么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宪法没有说,法律也没有说,也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规定,那么什么时候必要、什么时候不必要,什么时候召开,开多长时间的会全部由国家主席一人解释,其实这样的话国家主席所享有的职权就是很大的了。那么召开这个最高国务会议干什么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会议机构的组成,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这些人员基本上就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员,既然如此,最高国务会议就有点像一个党政军的联合会议了,那么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是那些人呢?是国家主席所任命的一些人员,当时50年代最大的国务会议参加人员可以达到上千人。实际上,规模如此之大的最高国务会议只能有建议权,而不能享有决定权,那么决定权又该由谁来行驶呢?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这样,我们看到,规格这么高的最高国务会议提出建议,然后由人大来决定,这只是表面,事实上是什么呢?事实上最高国务会议就是一个最高的权力机关,它的决定事实上就是一个最高决定权,而人大和国务院实际上拥有的只是执行权,本来做出的是建议,而不是决定,可是虽然这么说,还有谁敢不听这个建议呢?这就是最高国务会议所谓的“形虚实实”。我们看这个制度的设计其实是很有意思的,宪法中的条款是有基本与非基本之分的,我认为《1954年宪法》的核心条款是第43条,这一条被比喻为“死穴条款”,这一条确认了我们国家当时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最高的权力事实上在哪里。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只开一次,可是最高国务会议一年开很多次,它的规模不亚于人大,所以鉴于此,我认为是最高国务会议行使着国家最高权力,举个例子来说,1957年反右是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率先提出的,所以最高国务会议其实是国家主席非常大的一项国家权力,而且《1954年宪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为毛泽东量身定做的,从现代法治理念来看这其实是带有人治色彩的,包括后来的《1982年宪法》的军委主席也是为邓小平量身定做的,这都是有违法治精神的。党权、政权、军权这三权经历了一个从50年代的三位一体发展到80年代的党政军分开,又发展到90年代的党政军三位一体又恢复到50年代,国家主席重新开始实权化。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这个机构究竟应该设在哪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若将其设在国务院下,那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那么就只好将其设在国家主席之下,但我们要清楚国家安全委员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有很大权力的,这就将主席的权力扩大了,而且这种实权得到了极大的落实。本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宪法是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因此应该修宪,什么是最理想的宪政模式?在我看来,是国家要设国家安委会,而不是将其设在党内。可是事实又是这样的,党为了集权而设安委会,在这样一个一党领导的国家中,我们只好退一步了,用个形象的比喻来说,就是“两驾马车,一套人马”。是否修宪这个问题是未知的,毕竟,中国有很多问题是很难说清楚的嘛!当前中国就存在这么一个大的宪法问题,国安委若设立在国家主席之下,或是成立什么改革小组、工作小组,这实质上就是在为国家主席的权力增添砝码啊,美国实行完全实权制,法国实行半实权制,英国比较特殊,属于内阁制,我认为我国最应该借鉴的是法国的半总统制,这种体制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我们应当会从其中学到一些经验。
马岭讲座
接着,贺日开教授对“宪法终极问题”进行的深入讲述。贺教授提出了三个宪法终极问题:分别是宪法效力不明显,公权力不太受限制和人民无形。贺教授的中心思想是使宪法有效,使权力有限,使人民有形。关于宪法有效这一问题,贺教授提到了宪法委员会,现在国内宪法学界对这一观点大多数持肯定态度,可是贺教授却以独特的视角表现了自己的一种担忧。他说道:“宪法究竟能否有效地控制公权力,政府若真正成为绝对的权力主体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既然人民主权是宪法的起点,是宪法的核心,那么从现实情况看,人民主权到底应该如何体现又该如何维护呢?”贺教授提出的这一系列问题贯穿宪法学的始终,可以称得上是法律的终极问题,它需要每个法律人用一生的研究去解答。贺教授还说道:“权利属于公民,而权力不应属于政府,同样也应该属于人民,但是人民如何来行使这种权力呢?在我国,靠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此,那么这种体制能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呢?人民是否要将自己的全部权力都让渡出来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呢?人民到底会不会虚化呢?”贺教授循循善诱,最终他这样和我们讲:“人民的权力不可能全部让渡出来交给政府,如果真的那样的话,那人民就只能沦为奴隶了,因此,人民一定要保有最重要的那一部分权利,不可全部让渡,否则就不会再有制约公权力的权力了。”
贺日开在发表演说
刘连泰在演讲
刘连泰教授则直奔本次讲座的主题,风趣幽默地向我们教授“如何用宪法观察世界”。刘老师主要谈到三个维度:第一个,宪法与人类在实质上是一种种群的繁衍的关系。刘老师这样问道:“政治国家何以可能?”带着这个问题,他这样回答:“人性本私,那我们怎么可能合作呢?我们怎么能产生国家呢?既然我们找不到鲁滨逊式的荒岛,就只能合作,人类如何繁衍,只有合作,是什么东西让你合作?是宪法。休谟曾说过:‘上帝赐予人类无穷欲望,但只给人类有限的手段。’休谟还说过:‘人的幸福有三个条件,分别是身体的美、爱情和财富,身体的美和爱情都是不可转移的,唯一可以转移的就是财产,因此财产权是人类合作的基础,只有先把财产权搞清楚了,人类的合作才得以维系,那么是什么保护财产权的呢?是宪法,所以说,宪法使人类合作成为可能,从而使人类繁衍成为可能。可是现在社会上却出现了一种反宪政的妖风,在我看来,反宪政就是反人类、反社会、而且是要断子绝孙的!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人最起码的底线问题。”第二个维度,宪法如何保障人类幸福?刘老师这样讲道:“宪法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发明,因为它第一次解决了如何保障既不被统治又不被压迫的难题。宪政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宪政所代表的终极追求就是简简单单的两个字——和谐。和与谐分别代表着表达自由和财产权,这二者缺一不可。”有关表达自由,刘老师还提到了它和谣言之间的关系,刘老师认为,表达自由不仅不会产生谣言,反而会帮助消灭谣言。第三个维度,宪法与人生态度。刘老师这样说道:“宪法使我们学会谦卑,他教会我们对宪法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忠诚。说法律不完善是个伪命题,因为说不完善就肯定有完善的东西,可是这个完善的东西在哪呢?显然,这个完美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应该这样说,法律因解释而完美,是解释而不是建构,还是那句话,法律人一定要谦卑。”最后刘老师做了一个简短的结尾:宪法是最宽容的,是最谦卑的,无论你爱不爱他,都应该服从它,毕竟我们我们做出任何选择都是需要成本的。”
胡弘弘总结
听课的学生
学生提问
在提问环节,现场的同学们针对各位老师的讲述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各位老师一一予以回答。最后,胡弘弘教授对本次讲座作了总结发言,并对对前来参加讲座的老师、同学都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