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晚,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陈慈阳教授应我院邀请,在逸夫楼图书馆一楼报告厅,为我院师生讲解“环境国原则建构下的司法救济”。陈教授分析了当下的环境法秩序,提出二十一世纪环境国家的新挑战,即当下的人民自由与永续性环境追求的矛盾。此次讲座由经济法学系高利红教授主持,宪法与行政法系戚建刚教授和经济法学系陈虹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
陈教授由环境公益诉讼和大陆《环境保护法》修正等热门话题引入,简单介绍了台湾法治的历史发展,因当今台湾法律深受德国法影响,对台湾环境法的研究就必须重视学习德国有关环境救济的法律。随后,陈教授提到台湾当前的食品与环境问题,陈教授表示,“永续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世界潮流”,许多国家都在为建设“绿色国家”而努力。
在论及社会风险这一问题时,教授联系台湾出现的“有毒油”这一现象,深刻指出,权利的意涵已经不是传统的防卫国家不法侵害个人的防卫权,而是消极防卫权的另一积极方面——国家保护义务。这也是环境国原则对国家的要求。在环境国原则方面,陈教授解释了环境国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要以环境生态为中心,使不受污染、完美的环境作为宪法价值决定中最本质核心的目的及国家行为决定的最重要基准。
环境国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具体危险排除,更因考虑到风险预防这一层面。陈教授表示,预防的首要目的在于克服未知的风险状态,并要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环境危害及损害,从而降低危害性。
在总结阶段,陈教授表示,救济及整治阶段的环境救济法制建构、整体性环境资讯的提供以及人民在此方面的请求权的建立,均是法律人所应尽的一份责任。
讲座最后,陈慈阳教授与场下师生进行了提问互动,就老师与学生的提问给出详细解释,博得听众的阵阵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