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教授在我校南湖会堂讲解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问题,提出“要编纂一部进步的、完善的、民主的民法典,作为整个民族的教科书”。本次讲座由法学院主办,副校长陈小君教授担任主持人。偌大的南湖会堂座无虚席。
梁慧星围绕“编纂民法典”五个字,对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进行解读。他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以党中央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热点切入,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向在座师生娓娓道来。
他谈到自1979年11月,我国第三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编纂工作断断续续,已走过30多年,民法典并未制定出来,却催生了许多民法单行法规的出台,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等。在这一客观事实下,民法典编纂虽多次被提出,但从未写入党中央的正式文件中,造成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无证可考,随着曾经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老一辈民法学家的离开,这段历史几为空白。因此,梁慧星认为此次将“编纂民法典”收入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对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编纂及当下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条件已经成熟意义极其重大。此外,在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上,我国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法典的形式和经验,一定程度上将与之相关的社会习惯、规则成文法化,易于民众接受,逻辑性较强,从而能够有效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中国梦的实现。
梁慧星始终坚持“真实的历史,历史的真实”这一治学态度。在回顾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断续的历史时,其真实地呈现了一些民法大家们在起草民法典过程中思想和态度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梁慧星表示我国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不注重记录历史,造成当下编纂不受重视、经验缺乏等问题,新的编纂工作要对其更加重视。
在阐述编纂民法典的现实意义时,梁慧星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段列举当下部分国人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以及公务员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为例,分析民法典编纂有其现实的急迫性。他语重心长地指出,中华民族虽然历史悠久,但如今人民既缺乏宗教信仰也缺乏法律信仰,导致社会问题与日俱增。没有信仰的中国,始终难担发展为现代文明大国的历史任务。所以,“要编纂一部进步的、完善的、民主的民法典,作为整个民族的教科书”。
梁慧星将大半时间留给到场的师生,与听众充分互动。从民法典编纂如何将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当下民法典编纂的障碍,到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否采取德国民法典的分编及民法典编纂如何处理与宪法的关系,乃至更加具体专业的典权制度、股权众筹等问题,梁慧星温和恳切,一一给予解释。特别地,在阐述德国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时,谈到去年来我校讲学的有“台湾民法第一人”之称的王泽鉴对这一理论的否认观点,他表示自己深受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