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翔法官回母校讲述“惠阳许霆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5-06-17浏览次数:4559

612日晚,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万翔应法学院之邀,于文泓楼学术报告厅为我校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裁判·正义·司法改革——从惠阳许霆案谈起”的专题讲座,向法学院的老师和师弟师妹讲述了他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裁判、正义与司法改革的体认与看法。

 

 

讲座伊始,万翔院长并没有直接切入正题,而是饶有兴味地回忆起二十多年前在校求学的情形,提及了令人感念的颇多往事,引得同学们笑声不断,一下子就拉近了与大家的距离。

之后,讲座渐入佳境,万翔院长详细介绍了制作“惠阳许霆案”刑事判决书的经过,解析了他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所表达的法治理念与法制思想。他引用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名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再次强调了他在回应网友们时的话:司法正义并不同于理想正义,司法正义其实是没有最好的,最好的状况也不过是无限接近理想正义。万翔院长略带调侃地说道,担任法官二十几年,颇具个性的他此前从未获得过优秀。然而数十年来,他持续不断地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名著和其他书籍,也经过认真的思考和严谨地论证撰写了高质量的专业论文。这些积累在本判决书中得到了运用和体现。他语重心长地告诫法学院的学子们,“要提高认识正义的水平与程度。要多看书,多学习,才能看得多识得广。”因为尽管理想正义难以实现,“但司法官要去追求,以期无限接近理想正义。”

 

 

万翔院长非常坦诚地谈到,制作这份判决之时,他就是想利用这样一个机会贯彻自己长期以来关于判决和判决书制作的理念。他认为,判决书应该写得既有理性又有文采。在撰写过程中,写到满意之处,他常常禁不住猛拍自己的大腿。他指出,“在法律许可的限度之内,仁慈是正义的源泉”。理智与情感在判决时并非是截然对立的,“真诚是一把利剑,针哪哪出血”;“任何改革要成功都要尊重人性”,司法改革也概莫能外。

 

 

在表述完讲座的主题内容之后,万翔院长留出了充分的时间与在场的学子们互动。他走下讲台,更切近地与大家交流,解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有不远千里从深圳赶来的校友问他,制作这份判决的时候有无和上级法院沟通,万翔院长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他只是同合议庭其他成员交换过意见。判决书制作完成,如果得不到认可,他是预备由自己来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的。他谦逊地表示,该判决引发如此热潮,“并非我的判决书写得有多好”,原因只在于“我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对于有人问及的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他持乐观的态度和立场,他说,“如果我们法学院的优秀学生都乐于担任法官助理,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也愿意穿上法袍,那就能证明这场改革是成功的。”

 

 

整场讲座,万翔院长皆以幽默诙谐的语言、深入浅出的方式传达其法治观念和情怀,听众始终兴致盎然,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讲座结束之后,不少学生和老师还迟迟不肯离去,围绕在万翔院长身边继续与之探讨、请教、交流。

此次讲座是法学院推出的“法律大讲堂”系列讲座的第三讲,由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主持。到现场聆听讲座的嘉宾包括我校惠州校友会会长李弘律师,法学专业89杰出校友殷长青,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詹麟书、团支部书记张文姣和我们的校友、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李少波老师。

 

后记:

一直以来,我们并不缺少学养深厚、情怀独具的法官,也不乏说理详尽、质量上乘的判决书。只是囿于长期累积而成的习惯和对法官社会角色定位的刻板认知,裁判者们在制作判决书时总是选择将自己的人文关怀与个性特征深深地隐藏起来,而以模式化的语言和固定的结构表现规范化的判决内容。于是,我国的判决书呈现出千篇一律地的结构模式和语体风格。判决书模板化的理性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不免让人产生疏离之感,其社会可接受性受到阻碍。那么,在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精英化的时代背景之下,判决书能否突破模式化的形式而展现出更多的特色呢?判决书是否能在理智与情感之间找寻到平衡点,在以理服人的同时,也以情感人呢?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万翔在其撰写的被称为“惠阳许霆案”的刑事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中就此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和尝试。

在这份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伟大的判决”、“稀缺样本”的刑事判决书中,以“我们认为”取代“本院认为”来表达合议庭对案件的看法,裁判者甚至称被告人为“这孩子”。不仅如此,判决书中还大量运用排比等修辞手法,融情入理,直击人心。此判决书一经公开,引来好评如潮。行事低调的万翔院长回绝了诸多媒体的采访邀约,却欣然接受了母校发出的讲座请求。

 

附相关资料来源:

1.【经典判决|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我们的法官也能写出伟大的判决)】

2. 法官这么努力,没有理由不鼓掌【附:万翔审判长回应】 

3. 广东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被点赞,律师: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39180

4. “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_原承办许霆案的广州中院谈惠州法院“伟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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