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来校讲座 ——被颠覆的那些常识

发布时间:2016-09-26浏览次数:275

919日下午,2016-2017学年法学院第一期创新课堂——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密集课程在我院模拟法庭开讲。本期课程邀请浙江大学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原台湾大学教授熊秉元讲授主讲,分为4天,24个课时进行。课程在我院黎江虹副院长主持下正式开始,经济法、商法教研室老师、法学院研究生及部分博士生参与该课程。

    

  

课堂上,熊秉元教授坚持“用证据说话”,紧密联系现实案例和行业经验,不断地与台下师生进行交流互动,启发性提出了他对各种社会现象的经济学思考。他以一贯的风格——即“问题导向”的授课方式,借助生活常识和热点问题,循序渐进地把同学们带入课程主题。如:“你和你的恋人,第一次约会和第五次约会所说的话是一样的吗?为什么?”“为什么便利店不挑剔客人,奢侈品店的店员会对顾客进行判断?”等等。新颖的问题、生动的案例从一开始就牢牢抓住了全场师生的注意力。

    

  

首先,熊秉元教授为大家介绍了分析社会现象的理论建构过程: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人,人的行为特质是理性自利,个人行为加总之后形成某一社会现象并由于一定的共同基础趋于横向上的均衡,同时实现纵向上的变迁。这些多样的理论,熊教授总结为:“人是理性的,人是自利的”、“存在不一定合理,但存在一定有原因”、“好的价值要出现是有原因的”和“一件事物的意义是由其它事物衬托而出的”四点。他娴熟地运用这些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对“国民车撞豪车事件”、“马戏团托运老虎伤人事件”、“幼童与炸药事件”、“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道德伦常的本质”等问题做了重新解读,其“最小防范成本”、“不寻常的风险”、“道德是一种工具性的安排”等分析颠覆了听众在日常生活中依靠经验和感觉判断和处理事务与问题的习惯,其“让证据说话”的理念让听众心服口服,带给大家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架构,让人耳目一新。

  

  

在学生对经济学基本理论有了认识之后,熊教授带领学生用这些理论对许多社会生活现象、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为什么经济学可以在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实现“帝国主义”扩张?尤其是,为什么经济学家可以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呢?熊秉元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回答。

  

  

“假如有一户人家,种了苹果树,这棵树的一根树干长到了邻居家的园子里,然后有苹果落在了那里。请问,这落在邻居家的苹果,应该属于谁?”熊秉元说,“我在各大高校讲课,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90%的人的答案是苹果属于种苹果的人,包括那些法律学教授。虽然情理上我们会自然地觉得谁种的苹果属于谁,但如果真的制定这样的规则,这个种苹果的人,是不是需要闯别人的院子才能拿回自己的苹果?这会导致隐私侵犯的纠纷。如果邻居也种苹果树,那么如何分辨哪个苹果是谁种的呢?又会产生纠纷。并且,这种规则下,谁也不会有动力主动去修剪苹果树,从而避免它长到别人的院子里去。但是如果我们的规则是,落在谁的院子里就属于谁,那么这些问题是不是都不存在了?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率概念应用在法律上的例子。”

  

熊秉元教授提出,法学的经济思维原则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不做价值判断,用证据说话”、“法律的功能不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在于处理价值冲突”、“法律的本意不是除弊,而是兴利”。并具体结合“电车难题”、“洞穴奇案”、“徐玉玉事件”等多个经典法律案例,通过逐步分析推理,深入浅出地解释并论证了上述四大原则。  

  

课程的最后,王永强老师作了精彩的点评,他感谢熊教授能在百忙之中来到我校,为师生呈现这场文化盛宴,并祝愿听众通过这次法律经济学的密集课程实现三点收获:更新自己的分析工具库,丰富自己的思维模式,以开放包容的品格做学术。师生们纷纷表示,此次课程通过不同学科交叉和观点碰撞,突破了单一的法律视角,对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都很有帮助。

  

    

熊秉元教授,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在华人经济学界,与黄有光、林行等并称为“四侠”,同时被誉为海峡两岸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曾任香港城市大学经济及金融系客座教授、高级研究员,逢甲大学董事,《经济年鉴》编辑等。现任台大经济系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客座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除学术论文外,出版过《灯塔的故事》、《正义的成本》、《优雅的理性》等书。这些书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事情,涉及社会现象、政治过程、法律、伦理人情等,可以颠覆很多我们过去深信不疑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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