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林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13浏览次数:1167

姓 名:
刘茂林  (教授)
性 别:
系 所:
宪法与行政法系
专 业:
宪法与行政法学
学 历:
研究生
学 位:
博士
硕 导:
博 导:
E-mail:
职 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宪政理论研究所主任

社会任职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省宪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湖北地方立法中心副主任,武汉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研究所副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

讲授课程

宪法与行政法

研究方向

宪法学、地方制度

个人简历

        刘茂林,男,1963年10月出生,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宪政理论研究所主任,《公法评论》主编,司法部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湖北省特色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负责人,国家级精品课程——宪法学负责人。1998年、1999年先后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中青年学术骨干,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4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1997年至今多次到瑞士、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家进行访问和讲学。

学科专长:宪法学、地方制度。

主要学术贡献:

        在宪法学方面提出了宪法秩序理论,认为宪法是以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三种形式存在着,三种宪法的耦合构成国家的宪法秩序。在制度层面上,宪法秩序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宪政体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表现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能为公民现实地享有。该理论描述了宪法实施的过程及状态,能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稳定性问题进行系统解释。在地方制度方面,建构了我国地方制度理论体系,认为近现代地方制度是建立在一定地方分权(权力划分)基础上,保证地方成为相对独立政治法律主体,参与中央政治并管理地方事务的政治法律制度。据此论述和分析了宪法纵向配置国家权力基础上的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职权以及地方选举、地方分权、地方立法、地方财政、地方司法、地方对中央政治的参与和中央对地方进行监督等制度,填补了地方制度研究中的空白。

        出版《当代中国地方制度》、《中国宪法新论》、《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中国宪法导论》、《宪法学》、《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等著作10部;主编、参编国家和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7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改革与中国宪法发展》、《宪法学与宪法秩序》、《也谈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宪法究竟是什么》等论文数十篇,获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一项,湖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一项,获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论文二等奖一项,获司法部、湖北省和武汉市优秀科研成果奖和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十余项;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8项。主持起草《湖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专家草案)等二部,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其学术观点经常在各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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