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夏教授主讲宪法学如何面对国家和主权

发布时间:2018-05-15浏览次数:778

通讯员(钟毓洁 陶悦 张茜平) 5月11日晚,“宪法学如何面对国家和主权”主题讲座于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教授担任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老师,我校法学院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曾韬老师、陈明辉老师参加讲座并进行评议,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法学院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秦小建副教授主持讲座。



讲座伊始,秦小建副教授即向在场师生介绍李忠夏教授的学术背景及理论研究成果,并对他的到来表示感谢和欢迎。李忠夏教授从国家法实证主义导致的国家学危机谈起,通过对比有机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国家理论,介绍有关的人民主权学说、政治决断、文化现实、民族精神,来说明国家学的目的在于寻找国家的正当性。随后,李忠夏教授详细讲述了主权学说的演进。他指出,在博丹之前主权偶尔用于描述上帝的权力,与世俗统治相连则指最高的终局的决定权限,主权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为同一人。博丹时期则十分强调主权三要素:不可分割、最高且不受限制、不可让渡。随后出现的契约理论强调人民与君主的关系是委托关系、革命理论则使得学界呈现出反博丹主权的趋势。博丹之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主权学说也产生过较大影响。



针对宪法国家背景下的人民主权,李忠夏教授认为美国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殖民地、议会如何行使主权、联邦制下的主权划分三大阶段,其人民主权的逻辑在于人民是“一直出场”的,宪法源于人民。而在德国,Albrecht则提出主权应掌握在国家手中即国家主权这一概念。这一观念直接导致德国主权观的分裂,它认为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其承载者则是君主。



李忠夏教授进而提到宪法国家的逻辑在于人民主权通过行使制宪权、制定实体宪法来作为国家正当性的依据,其体现了人民主权如何形成、人民主权与正义道德之间的关系。主权与制宪权有较大差异,在宪法国家里讨论主权、制宪权和正当性是一个不断受限制进而得到发展的过程。



评议环节中,黄明涛老师认为德国的历史和政治环境造就了特殊的德国宪法。相较于德国的主权学说,法国更强调理性主权,理性是一个不断整合的过程,其整合是公意的表达。曾韬老师指出盲从抽象政治概念最为危险,凯尔森驱逐道德观念,也是对其他政治概念的放逐。陈明辉老师则从分权、制宪权两个问题出发,结合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学说与主讲人进行交流。



讲座最后,李忠夏教授针对评议人问题作出回应,并进一步补充说明。秦小建副教授总结了主讲人和评议人发言主要内容,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