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士:礼与律令制度:适法问题的探讨之一

发布时间:2019-09-25浏览次数:156

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2019年9月13日下午,洪范学术论坛第98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礼与律令制度:适法问题的探讨之一”,主讲人是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名誉教授高明士先生。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与谈人为福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黄源盛先生以及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院长刘安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科研部长高利红教授与本校法学院的李力、罗鑫、蒋楠楠、严新宇、伊万等诸位老师以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并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邹进文副校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代表学校欢迎高先生的到来。随后正式进入讲座。高明士教授指出,律令制度体系始建于西晋(泰始律令),完备于隋唐,衰微于宋末,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建树。他认为,律令制度的立法特质,在于纳礼入律令,以及政治法制化。然而,秦汉以来所建立的政治体制是君主专制,所以圣君政治始终凌驾于律令政治之上。因此,一旦圣君政治走上独裁化,律令制度便难以发挥对于君主权力的理性约束作用。这也就是宋以后敕、令、格、式,取代律、令、格、式的由来,其中突显的是皇帝诏敕的权威性作用。

关于律、令、格、式,乃至作为立法指导原理的古礼,以及今礼等相互间位阶如何认定的问题,高教授特就隋唐时期较受瞩目的舅甥、嫂叔服制、父在为母服以及祫禘功臣配享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高教授认为,以舅甥、嫂叔服制而言,敕书优先于《律疏》,也就是依照敕书修订的礼,优先于唐律及其《律疏》。以父在为母服而言,敕格固然可改古礼,但社会不一定都能奉行,最后定于新修礼典,以及令典,即依循礼、令行事。就隋唐祫禘功臣配享问题而言,他认为,皇帝固然可以用诏敕“改令从礼”,但后来又根据实际需要“改修礼复令”,可见礼、令之间其效力的不相上下,不能以主从关系来定礼、令的位阶。

总而言之,从西晋到隋唐律令制度的演变,所呈现的原则,是条文及其内容的系统化、简洁化;施行时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及穏定性。惟世事变化莫测,非为简洁条文所能囊括,于是法制如何应付现实,成为有效施行的一大挑战。修法是必要的考量,但不能朝令夕改,在法的稳定性前提下,同时设定法的位阶性,也是必要的。传统法没有今日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明确规范,但因君权至上,所以只规定格可破律,或对特别事件以上请或别敕来处理。简单说,诏敕在传统法的位阶上是最高的,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对律、令、格、式,乃至作为立法指导原理的古礼,以及今礼等,其相互间的位阶如何订定,难以一言说清。



接着,讲座进入互动环节。黄源盛教授认为,法史研究有历史中的法学与法学中的历史之分,高先生集中代表了前一种研究进路,并给我们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刘安志教授提出,学术研究应回到历史事实本身来讨论问题,使历史和逻辑高度统一,这一点高先生值得我们学习。高教授指出,历史和法学有一点是通的,都讲求逻辑推理的思维。



随后李力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本次讲座让我们看到历史学家如何考虑礼与律的互动关系,也启发了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并给我们留下了继续讨论的空间。



最后,邹进文教授代表学校向高明士教授赠送了中秋礼物,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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