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32期:私法自治视角下的法定解除后果

发布时间:2019-10-28浏览次数:199

通讯员(胡怿书 夏至幸 王雪如)1025日晚,以“私法自治视角下的法定解除后果”为主题的讲座于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赵文杰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副院长张家勇教授,胡东海副教授和夏昊晗老师担任评议人,博士研究生程帅主持本次讲座,法学院众多师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主持人程帅简要介绍了赵文杰老师的教学经历和研究领域,并对赵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赵文杰老师阐明本次讲座的思路——从三个案例和变例出发,提出问题并加以思考延伸。

                      


根据一个基础案例和两个变例,赵文杰老师提出三个有关买卖合同撤销并解除后返还权利人和返还义务人关系的核心问题。赵老师表示,为解决这三个问题,首先要回答“恢复原状”是什么的问题。对此,他分别分析了物权效果说、间接效果说、直接效果说和返还清算说的前提基础、主要观点、存在缺陷等,并讨论这四个学说的异同。同时,赵老师强调,我们不应将这四个学说看作是同一时期相互对立的观点,而应该明白这四个学说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解释完“恢复原状”为何之后,赵文杰老师回答了“恢复原状不能后,如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问题。针对此问题,赵老师又提出两个子问题——偿还请求权的初始范围如何计算以及对偿还初始范围应否扣减。对第一个子问题,他表示,目前学理上采用客观说,但由于各学说皆有合理之处,实践中就出现了采取各种标准的情况。对于第二个子问题,赵老师通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回答,并延伸出应否一概扣减的问题。他表示,过去学界通常采用差额说来解决应否一概扣减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差额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也因此产生了替代差额说的方案,即对待给付返还说和财产上的决定说。赵老师指出,这两个替代学说皆有其出发点和正当化理由,但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两个学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经分析比较两学说的观点和认证思路后,赵老师更倾向于选择财产上的决定说。最后,赵文杰老师利用两个图表展现本次讲座得出的结论,并强调虽然法定解除被冠以“法定”之名,但其中包含大量当事人自治的问题。

听完赵文杰老师酣畅淋漓的讲述后,胡东海老师谈到自己的三点启发与收获:我国关于合同解除也有很多学说,近几十年的主要学说就是直接效果说。我国采纳的学说很多是西方几百年之前的,所以对于学说的把握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胡老师进一步补充了其他补救措施和恢复原状的关系与区别,并提出德国两派学者主张的学说都是和自己研究理论一脉相承的观点。夏昊晗老师则从讲座的逻辑上表达一个不解之处:能否把不当得利上的学说移用到法定解除上,夏老师补充说明了不当得利和法定解除的区别,进一步提问:为什么二者能在这里能统一移用。赵老师则回答在限定条件双务合同的前提下,二者性质一样部分的这种移用是可以的。张家勇老师结合讲座与自己的研究,谈论了与赵老师在观点上的异同,从框架层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理解与问题,徒然支付费用的返还应归因于认识因素,而把扣减问题纳入私法自治的视角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徒然支出费用是直接扣减还是另有请求权: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是不是不考虑不能返还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等。



在思想的交织碰撞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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