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布朗特主讲“外空资源利用的国家法律框架”

发布时间:2019-11-26浏览次数:128

通讯员(王钰昕 金昉 张添娇 肖萌)1120日下午,由卢森堡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法律研究组博士后研究员P.G.布朗特先生主讲,以“外空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框架”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治楼五楼会议室举行,我院雷益丹老师担任主持人,孙林林老师及诸多研究生、本科生到场聆听。



雷老师首先简要介绍了布朗特先生的研究领域及成就,并指出如今外层空间法尚且属于小众领域,但其将在未来居于重要地位,国际空间法并非像之前所想仅涉及人造卫星,更包括财产领域及军事领域,国外对其已有立法上的探索,她希望同学们通过本次讲座,认真思索这一深且广的学科。



布朗特先生首先通过三幅形象的卡通画引出问题——谁有对外太空资源具有占有权,并详细介绍了探索运用法律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随后他解释了太空资源的范畴,并提出《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利益分享、优先权等是发展外空资源利用国际框架的核心问题

解释《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时,他通过界定领土、不动产和动产等概念,深入地分析“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这一条文的具体含义。

他通过分析《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来说明“利用共享”,强调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时,不论其经济或者科学发展如何,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希望获得福利,发达国家希望经济持续发展。在分析人类共同遗产以及美国自由主义的不同观点之后,他指出,利益共享是一项国际法上的软义务,但作为《外层空间条约》构成道德规范一部分,各国应尽力遵守此义务。

谈到优先权,他提到若人类在外层空间的资源活动合法,则需设置一种方法裁定谁具有优先占领权,以保证投资者利益和避免冲突。随后他分析了何种类型的活动赋予了实体优先权,强调人们要做好协调工作。

针对如何管理这一问题,布朗特先生提出国际制度的建立有“自下而上”及“自上而下”两种。在“自下而上”建立过程中,国内立法这一单方面行为带来国际法的规范;在“自上而下”之时,自然通过国内法实施国际法的框架,基于理论,他分别介绍以上两种方式在各国的实践情况。

最后他提到,法律不止立足于外层空间资源活动立场,更应继续为人类提供安全和持续保护环境,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经济是一大发展障碍。



讨论环节中,雷益丹老师、孙林林老师及到场法科学子就相关问题与布朗特先生进行探讨,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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