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志:清代则例的性质再探究

发布时间:2019-12-04浏览次数:157

通讯员(张 王小康 琦)2019年11月27日晚,洪范学术论坛第105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清代则例的性质再探究”,主讲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立志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主持,与谈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鑫老师,众多法科学子参与了本次讲座。



首先,徐立志教授指出,则例是清代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以往学术界大都认为,则例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这种看法是基于对现代法学理论概念的套用,这种定义方法存在不周延之处:西方法律理论和中国法律之间具有古今之别、中西之分,现代法律理论涵盖的对象,在中国古代不一定存在。同时,中国古代实际存在的法律在现代法学体系中可能也找不到对应的概念。对于清代则例,必须立足于史料来把握其实际面貌。

徐教授认为,清代法律体系按照原始形态可分为三个系列,会典系列、律例系列、则例系列。则例系列包括则例和与则例直接关联的“例案”,有些则例不具有行政类法律的性质。则例可分为內府则例、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三个部分。在內府则例中,也分为宗人府则例、内务府则例两部分。內府则例作为综合性规定,所规范的事务主要涉及皇室家族和皇帝的个人生活、个人活动、和国家政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內府则例不属于行政类法律。礼部则例的规制对象中包括皇帝和宗室皇族,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与礼有关的事项。因此,礼部则例是对礼类事项全面系统的规定,其规制的对象是包括皇帝在内的不同主体的礼类活动。这种法律是建立在中国古代特有的文化与制度的基础上,在西方法律体系和现代法律体系中,找不到可与之相比的法律门类,不宜用部门法的理论来界定其性质。关于理藩院则例,徐教授指出,首先可以肯定,它是属于地方管理的综合性法律。特别应该注意的是理藩院则例是按地区而不是按民族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因此,以理藩院则例为“民族立法”或“少数民族法”的看法需要斟酌。

基于上述分析,徐立志教授对清代则例的性质进行总结。他认为,清代的则例至少不全是行政类法律,根据我们的考察,把它视为国家系统中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法可能更为恰当。他还指出,用现代理论研究古代问题应慎重,有对应关系的可直接使用;没有对应关系的,最好不要用,就按古代法律的自然形态,用本民族语言中的固有语词来描述。



随后,讲座进入交流互动环节。李栋教授认为,徐立志教授的严谨梳理、细致考辨,具有典范的方法论意义,对于我们研究法律史具有重要启发。则例被视为一种行政法,是今人以西方法律模式为视角来裁剪的结果。这种裁剪可能导致对本土法律史描述的失实,因此我们要注意对理论方法本身采取一种反思态度。



罗鑫老师认为,从第一手史料进行研究清代则例,才能得出更加具有开创性的观点和认识。徐教授对于清代则例的研究,反映了中法史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的推进。

法律史博士生巩哲向徐教授提问道:调整皇帝家事的法律是否属于行政法律?能否以公和私为标准来界定出清代的行政法、行政权?法律史博士生喻平提问:例是否为法律形式?例的内部内容是否有共同属性?法律史硕士生李梓睿提问道:如何理解清代的羁縻制度?

徐立志教授对以上问题做了统一解答。他认为,清朝的法律对于国家和皇族的事务划分严谨清楚,彼此之间不允许相互渗透。不同的例之间差异很大,例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迎合实际的需要而编纂出来的,例更适合被看作为一种法律类型,不应看作一种法律形式。羁縻制度是指处于中原地区以外的文化差异比较大的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民族政策,地方机构具有较大自主权。而对其他国家所采取的政策并不属于羁縻制度。



在最后的总结中,李力教授指出,徐立志教授对于清代则例性质的研究,从史料入手,不断研究和深入,为法史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年轻学子们要立足材料,力求创新,才能有所成就。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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