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辉教授主讲“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共谋行为认定的困境与进路”

发布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460

(通讯员:徐诺)1126日下午,“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共谋行为认定的困境与进路”主题讲座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王玉辉教授主讲,我院经济法学系黎江虹教授主持,刘桂清教授、徐强胜教授与谈,我校博硕士研究生近40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黎江虹教授首先对王玉辉教授到我院开展讲座表示欢迎和衷心感谢,并对其“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共谋行为”这一讲座主题进行简要介绍。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本次讲座正式开始。


 

王玉辉教授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共谋行为认定存在三大问题,即算法对传统市场条件的突破、算法类型及行为要件认定问题、算法共谋市场主体认定问题。王玉辉教授首先通过对算法共谋行为的讲解,阐释了算法在降低共谋行为对市场集中度的依赖等方面的突破。随后,王玉辉教授根据算法在共谋行为中的功能对算法共谋行为进行分类,提出算法驱动型共谋行为超出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应当作为独立的行为要件。行为要件项下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分。对此,王玉辉教授认为,平行型算法与信号型算法构成共谋,符合形式要件,而自我学习型算法则应根据算法功能与经营者预见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关于算法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行为要件,王玉辉教授提出以结果说为主、功能说为辅。王玉辉教授还对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算法受人类意识支配而被设计、使用,责任主体仍然是“人”。王玉辉教授最后提到,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共谋行为的应对需要多法共治,事前建立透明性、竞争性、安全性的算法规则,事后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追责。


 

与谈环节,刘桂清教授提出,算法的运用在价格跟踪等情景下已经十分普遍。算法共谋大致可分为自主学习型算法共谋和辅助型算法共谋:辅助型算法共谋尚未超出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自主学习型算法共谋行为的出现使得责任主体的界定和意思联络的判断变得更加复杂,自主学习型算法共谋行为是学术研究的一大难点。

 

 

与谈人徐强胜教授提出,算法共谋行为的危害不仅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折损,还包括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犯。徐强胜教授从民商法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平台中的主体ABC与平台存在附属关系,平台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其次,处于同一行业的不同主体协同作出一定行为,反垄断法和侵权法都可对此进行规制。

 

 

黎江虹教授对王玉辉教授的分享表达了感谢,并呼吁在场学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学习,未来已来,算法具有隐蔽性与多样性等特征,向司法实践发起了挑战,而王玉辉教授的研究无疑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与路径。

最后,针对在场学子提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应当如何理解”“实质要件的判断应采取主观说还是客观说”等问题,王玉辉教授一一作答。至此,本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