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英国杜伦大学陈磊教授“Comparative Contract Law”系列讲座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4-06-04浏览次数:195

通讯员徐弯弯)5月25日上午,由法学院民商法系主办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法治人才培养前沿名家系列讲座第40期在文波楼204智慧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以“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Damages”为题,由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杜伦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和中国法讲座教授、我校“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陈磊教授担任主讲人。

 

 

陈磊教授首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推定出并具体介绍了我国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非履约损失、额外或附带的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既包括财产性损失,又包括非财产性损失。陈磊教授还提到,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特点,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而非惩罚违约方。这种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既要考虑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也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和支付能力。陈磊教授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比了普通法与中国法下法院对非财产损失赔偿的不同态度。

随后,陈磊教授比较分析了普通法和中国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他指出,普通法上,损害赔偿的评估参照实际履约与合同承诺履约之间的“价值差额”,在适当情况下,可根据治愈成本评估。在中国法律中,虽然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法院在实践中借鉴了普通法中的类似方法,即“difference in value”(价值差额,简称DIV)和“cost of cure”(治愈成本,简称COC)这两种计算方法。同时,陈磊教授详细讲解了一个关于英国建筑合同纠纷的著名案例(Ruxley Electronics & Construction Ltd v Forsyth [1996] 1 WLR 586),并带领同学们就损害赔偿问题从中国法视角对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后,陈磊教授分别从合理预见性、减少损失责任、共同过失以及违约后债权人获益减少等方面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进行了详细介绍。

讲座过程中,陈磊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解答了大家提出的问题。他鼓励同学们多关注国内外法治形势变化,注重批判性思维与独立思考,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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