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南湖程序法论坛”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

发布时间:2024-09-29浏览次数:196


927日下午,由法学院诉讼法学科、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司法改革研究所主办的“南湖程序法论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在法学科研大楼一楼党团活动室顺利举行。本场讲座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刘仁琦教授担任与谈嘉宾,由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陈实教授对主讲人孙远教授、与谈人董坤研究员、刘仁琦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随后就本次讲座主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的背景和宗旨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并介绍了三位教授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成果。



在主讲环节,孙远教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为主题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一,通过回顾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案卷移送制度修改历史,既往修法中强调法官预断禁止原则,但法官庭前阅卷所形成的预断并非阻碍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原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实行的形式审查模式会导致控审职能混同的问题。第二,通过比较美国和德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可以发现,德、美《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案卷移送制度,但也并未出现法官庭前阅卷导致庭审虚化的现象,案卷移送制度设置问题主要取决于主导刑事审判庭审的主体。第三,《刑事诉讼法》在第四次修改时应当着力贯彻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建立刑事案件庭前实质审查制度推进控审分离,同时通过完善法庭证据调查规则、贯彻直接审理原则、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等制度规则防止形成预断裁判,推进庭审实质化。



在此次讲座的与谈环节,两位与谈人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董坤研究员首先回顾了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动议,对第四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间与修改幅度做出了预测。董坤研究员指出,多项司法改革的立柱架梁已经完成,而综合配套性制度机制仍不全面、不完善,与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的重要制度相抵牾,这些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重点关注的问题。董坤研究员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互衔接配套,以案件繁简分流、程序简化作为制度保障。最后,董坤研究员认为,在未来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要以完善证据规则、落实证人出庭、充分保障庭前诉讼权利为改革方向。



刘仁琦教授的与谈主要集中于三点。刘仁琦教授指出: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侦查中心主义的制度性问题,但现阶段过于强调诉讼效率,导致轻罪案件庭审虚化严重,又出现了检察中心主义趋向的新问题。第二,较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罪数概念和犯罪论体系更为复杂,使得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一定障碍,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趋于形式化。第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妨害辩护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公权力的扩张无法得到辩护权的有效制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引入更强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



与谈环节结束后,主持人陈实教授对讲座内容作了总结和简评。陈实教授提出,第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目前修改的重心和主要矛盾尚不明确,现有研究多从修法整体结构理念出发,缺乏对具体问题的细致关照。第二,以审判为中心是一项综合性、整体性、顶层式的改革,仅仅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技术性改革难以推动。第三,下一步的研究应当着眼于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和核心问题,如补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审判程序简化分流等改革所需的基础要件,以推动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和规则完善。最后,陈实教授表示在《刑事诉讼法》拟修改时期在校学习恰逢其时,鼓励同学们持续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贯穿于学习阶段,做文本、制度和改革的基础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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