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地位的证立”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次数:10


202532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南湖校区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举办题为《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地位的证立——兼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冲突与协同》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哲玮主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袁中华教授主持,法学院方俊、张博、王瑞祺、李凯等多位青年教师与谈,法学院多名研究生积极参加,现场气氛热烈。



讲座伊始,主持人袁中华对刘哲玮老师的到来表达了热烈欢迎。刘哲玮老师表示,选择这一主题旨在揭示民法典实施后民法与民诉法在具体规则中的张力。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为切入点,可以发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碰撞中往往隐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本土智慧。

他从民法理论的变迁切入,梳理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从“平行关系说”“补充责任说”到“替代责任说”的演进。他指出,《民法典》第1188条确立了监护人替代责任原则,即无论被监护人是否有财产,均由监护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与实体法领域的演进相悖,民诉法领域呈现了另一图景:2015年《民诉解释》第67条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73.55%的案件亦采此模式,这一现象导致了判决主文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他随后从民诉法理论剖析了上述矛盾,若严格遵循“当事人适格”理论,监护人应为唯一适格被告。实务中将之列为共同被告的倾向,实则源于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但将这一需求理解为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有助于原告起诉、法庭查明事实亦或利于执行等观点均不具有说服力。

他进一步认为,对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地位的论证应该汲取本土元素,并结合诉讼当事人的现实需求。“被告身份的社会评价功能”不容忽视并且“社会期待‘犯错者’直面审判,而非仅由监护人‘买单’”。他也特别强调,将未成年人列为共同被告亦“便于原告要求其亲自出席调解程序”,这进一步强化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刘哲玮老师最后将讲座的主题转向民事诉讼法的学科定位。他指出,民法典时代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冲突既是挑战,也是理论创新的契机。民事诉讼法学不应仅是民法的附庸,而应挖掘自身方法论,形成中国式分析框架。

在交流环节,与谈人结合自身的教学与研究经历,从理论衔接、司法实践及研究方法等角度与主讲人交流互动。



在总结环节,主持人袁中华对刘哲玮老师表达了衷心感谢。他认为,这场精彩讲座为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提供了颇具特色的思路,展现了法解释学、法社会学以及知识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和分析范式,就本土法资源到底何在以及本土知识体系如何建构两大重要问题提供了巧妙的思考路径。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核人: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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